浙江省强镇扩权改革指导意见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发布时间:2022-03-30 10:17:14

索引号:002482031/2010-34095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0-12-14

文件编号:浙发改城体〔2010〕1178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115号)精神,现就中心镇实施强镇扩权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以理顺权责关系、创新管理体制、增强服务能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目标,通过扩大中心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体制改革,全面激发中心镇的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中心镇统筹协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明确、运作顺畅、便民高效的中心镇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放权的原则。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乡镇政府行使的管理事项,必须落实到位。通过委托、交办等方式和途径下放给中心镇行使管理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凡是基层发生频率高、直接面对企业和老百姓、上级部门“管得着、看不见”、中心镇政府完全有能力和条件管理的事项,下放给中心镇办理。凡是扩权给中心镇的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并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规范高效办理。

(三)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中心镇的扩权事项不搞一刀切,具体扩权事项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根据中心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相关条件,制定放权事项目录,实行分类分步放权。

(四)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凡是下放给中心镇政府管理的事项,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三、主要内容

(一)扩权对象。省政府公布的省级中心镇。

(二)扩权内容。赋予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必需的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其他中心镇原则上赋予镇域范围内的经济类项目核准、备案权;着重赋予市政设施、市容交通、社会治安、就业社保、户籍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管理权;通过实施综合执法等方式,加快赋予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扩权方式。主要采取依法委托、交办,确属需要延伸机构,深化综合执法试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等方式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县级有关部门直接交办给中心镇行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有关部门委托中心镇办理;其他行政执法类事项由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深化综合执法试点或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综合执法。垂直管理部门和派驻机构审批管理的事项须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四、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省中心镇改革发展协调小组负责对强镇扩权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县(市、区)政府是放权的主体,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将强镇扩权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扩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扩权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出台政策,有效落实。县(市、区)政府要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强镇扩权事项目录。各放权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出台下放权限的实施细则,调整扩权事项的工作流程。中心镇要出台扩权事项的运作办法,确保扩权事项有效落实。

(三)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责任机制。各放权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对扩权事项运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管。中心镇要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建设,配强工作人员,公开办事程序、前置条件和办结时限,确保扩权事项放而不乱、高效运作。

省发改委 省编委办 省政府法制办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