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3-24 17:11:39
随着无纸化时代的到来,以及疫情的影响,人们不断追求更加便捷高效的生活和工作方式。电子合同的推广应用是大势所趋,其背后真正操作的是数据,而不是实物本身,突破了传统纸质材料的弊端。如何从法律角度正确理解其效力,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尤为重要。本文以“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为指导,对相关法律规定解释如下。
01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02 条文解读
电子合同的定义
以往在《合同法》的规定中,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该条中所称的数据电文在《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我们可以借鉴《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发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所述,电子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总结上述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电子合同在具体内容上与传统合同并无不同,只是在缔约的方式上“无纸化”,借用了网络平台、电子邮件等形式。
电子合同的成立
根据《电子签名法》中关于“电子签名”的定义,可以推论出电子合同应当是带有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因此在认定电子合同效力时,需要在纸质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基础上,从网络技术层面去考虑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各环节的真实性、可靠性,使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符合《民法典》、《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实现“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与以书面形式定立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目标,方属于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的履行—标的物的交付
电子合同标的物交付,是电子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交付时间的确定,涉及风险承担、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孳息归属等问题,直接关系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认定。相较于传统合同中商品的交付,部分电子合同涉及的互联网商业领域的交付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以及“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交付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其他交付方式的交付时间,采用了兜底条款,即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究竟电子合同怎样签名才有法律效力呢?下面我们以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为例,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具体签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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