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7-07-07 00:00:00
7月5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深圳互金协会”)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常用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随着个体网贷业务的不断发展,作为个体网贷业务核心文件的借款协议一直缺少专业指引,特别是一些新成立或成立不久的网贷机构,借款协议的制定较为随意,容易产生争议。
同时,网贷行业鱼龙混杂,部分网贷机构借“网贷理财”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而投资者无法从合同文本层面进行甄别。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有必要在借款协议以及其他配套协议方面为网贷机构设置必要的指引。
另外,考虑到网贷机构在开展网贷业务活动过程中,主要处理的法律关系是借款法律关系、债权债务转让法律关系以及居间法律关系,为此《意见稿》根据网贷业务模式的不同,分别制定了《借款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债权转让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居间服务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以下是法大大特邀专业律师为大家对各《指引》作出的重点摘要/风险提示说明。
《借款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重点摘要/风险提示
全文链接:http://t.cn/RKPtPah
借款协议一般是网贷机构开展业务中最常使用的合同,在本指引中,深圳市互金协会将暂行办法中的各方义务纳入借款协议必备条款,区分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
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网贷机构、借款人、出借人应在借款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声明与承诺”,法大大提示,各网贷机构应关注《指引》中给出的声明与承诺内容,明确签约人是否具有履约的资质以及各自所负的义务,进而保证后续的签约履约;
本指引第五条对借款协议中的条款给出了具体要求,法大大提示,各网贷机构应按照《指引》中给出的条款格式与内容严格起草协议,同时注意条款中对于数字信息的相关规定。另外,各机构可重点关注网贷机构所负权利义务的部分,明确自身所负的相关义务,最终保证协议的合规有效性以及自身具有履约能力。
《债权转让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重点摘要/风险提示
全文链接:http://t.cn/RKPtyy7
债权转让协议,一般是出借人为了提前退出原借款法律关系,由网贷机构为出借人提供提前退出的渠道,由出借人(债权转让方)与网贷机构、新的出借人(债权受让方)三方签署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应对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应在协议中列明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原始债权等信息;
应对转让债权价值、转让对价及对价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应对债权转让及受让流程(包括资金付款路径)进行清晰描述;应对债权转让通知发出的义务方及通知发出的方式进行约定;应对债权转让的效力进行约定;
应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应对转让方、受让方及网贷机构构成违约的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应设风险提示条款,对转让方、受让方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明确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形及转让方、受让方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
应列明:协议的修订事由及程序;争议的解决方式,并进行加黑加下划线提示;债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方式及生效条件。
《居间服务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重点摘要/风险提示
全文链接:http://t.cn/RKPtxH2
居间服务协议一般是网贷机构分别与出借人、借款人签署或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三方签署的协议。在网贷业务背景下,线上居间方网贷机构应对出借人、借款人履行的职责,是网贷业务区分于传统线下居间业务非常重要的地方。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居中的第三方,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居间的信息提供服务。如何规范其居间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指引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其内容涵盖合同所必需的全部条款,除常规的合同模块外,其亮点大致如下:
明确各方主体在签订居间服务协议时需要提供的身份信息,并明确此类信息需列入居间服务协议。在《指引》的五(二)1、五(三)等条款中,均明确了需载入合同的主体身份信息之类别与内容,这一点在缔约过程中尤须注意;
《指引》共以十一款明确了平台作为第三方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对平台的经营行为及运营方式的有力监管。其中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身份审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欺诈、按照规定向指定机关保送相关信息、妥善保管客户身份信息及相关数据等内容比较重要,这些监管措施,将促使平台更为合规、稳妥地推进互金业务。
以上内容经采访法大大专业律师团队:王一迪、黄新澄、贾徳志律师(排名不分先后)成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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