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9-10-23 00:00:00
10月15日,“新契象·大不同——首届中国电子合同大会暨2019法大大战略发布”在北京举行。本篇为嘉宾精华实录,后续我们正持续推出更多内容摘要。
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是,站在纠纷解决的角度,如何看待电子证据和电子合同的发展?我的题目是数字正义与纠纷“预防+解决”,接下来我会从五个方面,跟大家分享作为一个争议解决研究的国家智库,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在这方面的一些观察与思考。
1、数字正义时代的挑战
第一个话题是数字正义,正义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争议得以公平解决。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实际上也是一个矛盾纠纷不断发生和得以合理解决的历史。我们今天所熟悉的法院诉讼制度,就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产生的,2000多年前古希腊、古罗马城邦时代的裁判官制度,是人类社会文明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初形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产业革命兴起、现代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推进,逐步形成了现代的司法制度。
所以我们今天要回应的是现代社会法治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命题,也就是最近100年来我们在法治发展过程中在讨论的主题主题之一——接近正义运动,Access to Justice,可以翻译为接近正义,或实现正义。就是说从20世纪开始,对现代司法制度反思的思潮,大家意识到其实司法是有门槛的,甚至是非常高的,并不是社会上的矛盾纠纷都能够得到解决,通俗说法是法院的门、正义之门是不容易进的。
正因为Justice离我很远,所以我要Access to Justice,你得告诉我实现正义之路到底该怎么走?当我们发生了矛盾纠纷,是否可以很便捷地得到救济?不是。法谚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于是Access to Justice运动出现了。法理学上也提出,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对我们普通人、对在坐的企业家们来说,就是指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产生了任何问题和争议,可以得到非常便捷解决的权利,但我的这个权利得到保障了吗?尤其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养法务团队、请专业律师进行诉讼仲裁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即便对大企业而言也不是小数目。
客观地说,商业交易必然存在纠纷解决的环节——从合同的谈判到履行,任何环节都可能发生争议,如果可以对此进行便捷化解甚至预防,让它最后不至于成为一个诉讼或仲裁案件,对企业来说就至少降低了10%的商业成本,这是有数据支撑的。
所以在现代企业治理当中,法商结合为什么能成为一个现代企业治理的理念?就是因为“依法治企”的成本已经高达企业商务交易成本的10%以上,大家肯定明白这意味着什么。
那何为数字正义?数字正义是随着法律人工智能研究的发展,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兴起的新研究流派,在数字化的今天,我们如果要Access to Justice的话,那必要和现实的途径之一就是实现数字正义。“数字化”正在成为社会经济交往越来越普及的方式,以前买东西要去商店,现在手机端就能实现。
牛津大学计算机与法律协会会长说,2015年全球电子商务纠纷量是七亿件;专业研究人员指出,电子商务纠纷量占比通常是线上交易的3~5%。现在是2019年,如果以10亿为电子商务纠纷量来处理,大家可以想象,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司法系统都无法支撑这样的纠纷量,也就是说如果以传统的诉讼仲裁甚至加上ADR的方式,人们是不可能Access to Justice的。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要向全国人大做报告,报告上有数字,目前全国有3500多家四级法院,能处理的纠纷量也不过1000万。大家想想如果有3~5%的电商纠纷爆发,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司法体系能接得住的。所以说在数字时代,当我们从这个角度去观察和思考,我们的正义的实现方式必要要选择以数字正义的方式来重新思考和建构。
2、预防与解决并重——数字时代纠纷解决的必然选择
争议的化解是一个常态和动态过程,如果我们对于争议纠纷,不是从交易前端预防,而是等真的形成案件才去解决,它的成本是非常高的,甚至可以直接导致很多著名国际企业破产,从此消失。国际、国内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
再结合在线交易可能产后是的纠纷量级,在数字正义时代,应当实现的纠纷解决方式是预防与解决并重.举例说,从2018年双十一日交易额突破3000亿元来看,一家阿里巴巴在线交易可能产生的就是上千万规模的纠纷量,全国3500多家法院也不可能处理这个量级。因此,大量的纠纷要靠前期纠纷解决程序来化解。所以说,在数字时代,实现正义的目标就是通过数字化的技术和手段为所有人提供便捷高效、价格合理的普惠纠纷解决机制。
那纠纷解决在当前数字化时代的变化是什么?第一点,纠纷的预防与解决在数字化情形下实现了高度统一。第二点,通过大数据搜索和交叉比对、数据收集分析,数字化可以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也可以用来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第三,数据的记录和研究是纠纷预防获得的核心,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允的方式运行。
在2016年的上海国际仲裁周高峰论坛上,我作为主办代表发言时,曾提到该如何定义新时期的仲裁这一问题,我强调其中一点是,由中立的“第三方”而非“第三人”来帮助解决纠纷。为什么强调是“第三方”?是因为未来的争议解决不见得是由人来处理,它可能是机器,可能是算法。它不再受物理场所、专业人员或者决策制定者的制约,可能是通过一个算法、一个程式来实现。ODR(在线争议解决)在美国已经发展了近十年,而且卓有成效,不仅对整个纠纷解决,对整个法制的定义都产生了影响。
3、电子合同——纠纷解决“预防+解决”的基础
让我们回到今天的主题,电子合同。它实际上是当下纠纷解决“预防+解决”的基础,为什么这么说?我相信通过前面刘权所长的介绍,大家对电子合同的功能、作用、价值已经非常清楚。在交易中,合同就是一切,就是法律,这是基本法理,那么电子合同就是民商事交易基本载体的线上化,当我们在这个意义上讨论电子合同,那么法大大的功能和作用、电子数据的存证认证,实际上就是经济社会生活在法律领域的一个基本映射,它将成为交易纠纷预防前置环节的重要方式和核心技术。
电子合同与纠纷解决如何形成风险防控的良性循环?传统的企业风险防控与纠纷解决,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一个高大上的律师团队来给你做长期的法律服务,但现在我相信,电子合同将会在其中扮演非常重要的功能替代角色。电子合同的前期存证实际上就是一个最好的风险预防,它保证了交易后期双方发生争议和问题发生的可能性会比较小。
第二点,电子合同通过一系列数据的分析提取和交叉比对,相当于现在纠纷解决当中的早期专家评估,传统的专家评估原来是依赖专家,现在数据和算法却可以在早期和中期的时候给你提供这样一种预测,告诉你不必跟对方争了,直接告诉你大数据分析的结论是怎么样的,这就相当于一个早期的专家评估。到后期的数据分析反馈,则会直接帮助纠纷解决阶段实现高效便捷的程序处理与方案设计。在线争议解决最近五年发展迅速,现在智慧法院建设已经颇有成效,北京已经有互联网法院了,在线仲裁的发展也非常迅猛,这几年也在以几十万的数量往前激增。而这一切都需要与前期的电子数据的规范化、合法化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相配套,电子合同就是其基础配套设施之一。
4、电子合同+纠纷解决应用场景:“仲裁云平台+法大大”战略合作
作为电子合同与纠纷解决相配套的应用场景研发,我们仲裁研究院也已经卓有成效,目前我院研发的一套在线仲裁的信息化建设科研项目已经投入实际运行。在线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之一,就是它可以形成一种即时便捷的纠纷预防反馈机制。我们这套平台不断升级优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反馈给企业客户端,如何完善自己的合同和合规管理,最好是实现规划的电子合同化合规管理。
最高法院说,中国的司法电子资源是世界最大的司法大数据库,因为它会公布裁决文书,如果全流程的纠纷解决都是通过在线法院和在线仲裁解决的话,那么所有的案件都会是数据化留存的,我们可以非常便捷、及时地向客户、向社会进行反馈,前期出现了什么样的案件、什么样的问题,什么环节应当怎么解决,大数据是可以给出反馈解决方案的,而且非常快速。
所以总体来讲,“电子合同+纠纷解决”的配套制度实际上起到了一个完善合同、预防纠纷、降低风险的非常重要的良性循环作用。从这一点上来说,作为现代企业,如果还没有开始使用或探索电子合同的话,那么它的合规建设可能是不完善的。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研发的仲裁云平台2.0版,我们与法大大进行了战略合作,法大大是我们的电子数据技术支持方。这个平台可以跟前期的电子合同签订、存证、认证的过程紧密相连,如果企业采取了电子合同的方式,可以通过仲裁平台来一键解决纠纷。只要在线点击一个非常简便的操作,那么一系列的合同都可以根据要求和约定,在简短的时间内解决,成本大概只是传统解决方案的1%到5%。在纠纷解决周期上,传统法院一般是六个月,传统仲裁一般是三到四个月,而电子纠纷在线仲裁解决的周期一般是七天到一个月,在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上它实现了质的跨越!而且关键是它可以批量进行解决,它是在对前期电子合同做了规范的基础上,实现了在数字化时代新的纠纷解决的模式。
5、从电子合同出发,共同推动数字正义实现!
这也是今天法大大召开这个发布会,以及我们在座各位共同来研讨这个领域的问题的价值所在!让我们共同从电子合同这个最基础的社会契约、社会交易、经济发展的必要阶段开始,实现我们对正义的追求和梦想。电子合同必然是在线商业模式的选择,无论是在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还是其它经济交易的方方面面,交易在线化都是必然趋势。在线化交易通过法律方式来认定的话,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电子合同。
商业的变迁必然是社会发展的原始动力,而商业模式会直接影响社会规则的制定与制度的建设,法制的进步是跟着商业变迁经济发展而发展的,并且相对滞后的。如果我们只关注电子合同不关注数字正义的话,就缺乏前行的目标。在线的纠纷解决(ODR)国际上统称online disputes resolution,传统的法院和我们传统的ODR包括仲裁调解等模式,都属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数字化的今天已经跟不上时代了。所以美国从2005年开始,在ODR方面就已经统一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而且有专业的机构在做,而中国近五年才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差距实际上是十年。
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十年的差距是很不容易追赶的,我们今天与法大大携手并肩一起来讨论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在推动中国的ODR的发展,推动我们迈向数字正义的第一步,所以对电子合同的配套技术进行支持,显得尤为重要。电子合同+在线仲裁,也是我们研发推出的一个服务于企业、特别适合企业的未来商业模式选择。总之,让我们共同携手推动实现数字正义,成为每个企业和个人都梦想的正义实现的领航者,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