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制度概述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9-09-17 17:35:14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一种十分古老的合同,在罗马法上,就规定了赁借贷制度,包括物的赁借贷和承揽及劳务的赁借贷。承揽及劳务的赁借贷后世发展成为承揽和雇佣两种独立的制度,物的赁借贷就演变为当代的租赁。当代各国的民法典,无不对租赁合同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租赁合同制度成为债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接下来就由法大大来介绍下租赁合同制度吧~

租赁合同制度概述

在我国,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即对租赁合同作了确认,使之成为为数有限的典型有名合同之一。合同法继承了原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又对租赁合同制度作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用第13章共26个条文规定了这一制度,从根本上确定了租赁合同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从整体上,合同法第13章对租赁合同的规定是较为详备的。与原来的规定相比,既发展了一些原有的制度,同时也确定了许多新的制度。主要包括:

1.确定了租赁期限制度。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但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续期(第214条)。

2.确定了租赁合同形式制度。规定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就要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15条)。

3.明确规定了出租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交付租赁物(第216条)、维修租赁物(第220条)、出卖租赁物前通知承租人(第230条)等义务。

4.明确规定了承租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妥善保管租赁物(第222条)、保持租赁物原状(第223条)、按期支付租金(第226条)、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第235条)等义务。

5.确定了转租制度。规定了经过出租人同意与未经出租人同意两种情况(第224条)。

6.确定了出租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制度。区分了因承租保管不善和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两种情况(第222条、第231条)。

7.确定了不定期租赁制度。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232条)。

8.确定了发生法定事由时承租人对合同的解除权制度。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233条)。

9.确定了租赁权的法定让与制度。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234条)。

10.确定了租赁合同的默示更新制度。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表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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