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7-03-22 00:00:00
生活在社会中,「契约精神」是我们与他人建立关系和信任最为基础的一个纽带,随着网络的发展,其中涉及的侵权、违约等情况也越发严重和复杂起来。
3.15-3.20期间,法大大联合知乎发起《我遇到了网络侵权》话题活动,这次圆桌我们邀请了法律专家和专业人士,共同探讨网络侵权中的各种疑难杂症。
截至结束,圆桌共吸引5万+网友浏览,近4千人关注。上一篇我们已经带大家回顾了关于“侵删”的人气话题,本篇着重为大家解剖日常发生率超高的、被推荐至知乎日报头条的“闭着眼就同意的用户协议”事件。
随着互联网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无时无刻不在网上缔结着这样的邂逅和约定:
“亲爱的,你愿意以后谨遵协议,无论贫穷还是富裕、疾病或健康、美貌或失色、顺利或失意,都爱我、接纳我、使用我吗?”
这时的人们,不分肤色国籍种族性别,甚至跨越了阶级打破了次元壁,同样的答案几乎闭着眼脱“手”而出:I DO.
比如这样:
这样:
这样:
△以上仅作示意,并非不合理
没错,我们在说的,正是你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用户协议”发生的N次关系。而这些关系,绝大多数时候都是你闭着眼“同意”的。
于是,终于有好奇宝宝对这种莫名又暧昧的关系发问了:“‘用户协议’效力有多大?‘同意’后吃亏了只能认栽吗?”@法大大对此做出了解答。
Q:互联网产品的用户协议效力有多大?点了同意条款就只能吃亏么?
A:并不尽然。
互联网产品的用户协议属于点击合同,是一种电子化的缔约方式,基于电子商务的场景而普及使用。用户与产品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多以注册界面上的“同意”得以继续。
虽然互联网产品的用户协议不是以口头或者纸质形式订立,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格式合同,其天然的需要符合《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一般性的规定: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并且“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本着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即便提供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履行了对协议管辖条款的提示义务,也仍然难以保证管辖协议的公平性,协议管辖条款易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由于互联网产品用户协议的独特性,用户协议在用户点击确认的时间点只能推定用户的民事行为能力。假使用户的主体资格有所欠缺,那用户即便点击了“同意”,交易也未必合规。
所以这样看来,点击了同意条款就吃亏么,并不尽然。但是基于避免争议减少烦恼的原则,还是多长点心,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读读条款内容了解权利义务,不要闭着眼睛点同意为佳。
换言之,举例说:
当你注册网站时,用户协议需明确提醒你,ID会被“禁言”或“强制注销”的情况,而不是在你的ID被关小黑屋后,再作出解释;
网购纠纷要上诉?行啊你跑到我卖家所在地来上法庭吧。这种属于让消费者负担大量额外时间和金钱花费的无效管辖格式条款;
张三无故遭人殴打至头部重伤,此前他已购买人身保险,但保险公司以对条款的不同解释拒不赔偿。法院裁定张三“重伤”属实后,判保险公司当赔。
曾经有朋友留意到某网站的条款中表明可能会泄露身份证信息给第三方而终止注册,可想而知,你的个人信息真的分分钟“闭着眼睛”就“同意”泄露了。而对那些比较冷门、小众的产品和平台,更加要重视留意。
总之,用户协议这种事还是“睁着眼”同意比较好,这样就可以……
出现纠纷未必会输,理直气壮一定能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