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9-07-26 00:00:00

租赁合同是当常见的合同之一,大多数人对租赁合同的理解都仅仅只是停留在房屋租赁,但对于租赁合同的含义与特点,租赁合同的种类、租赁合同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都知之甚少,下面就由法大大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租赁合同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租赁合同的含义与特点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其特点包括: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二、租赁合同的种类

  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三、租赁合同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其确定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动产的确定,一种是动产的确定,以下将分别介绍其确定方式。

  不动产的确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

动产的确定,动产的流动性特征,一般按照租赁合同相关的管辖权规定,要以租赁物使用的地方来确定管辖权,因为这就是所谓的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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