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契约诉讼期间的各种时效限定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9-07-19 11:00:52

    诉讼时效就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得到司法保护的有效期间。如果与他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自行协商和解、仲裁、诉讼等等。虽然诉讼不见得是最好的一招,但有时却是必要和最后的手段。如果希望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胜诉的判决,应当在一个有效的期间内提出起诉,这个期间就是诉讼时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提出起诉,法院虽然可以受理,但诉讼请求将被驳回,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接下来就让法大大介绍一下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情况吧~ 

民事契约诉讼期间的各种时效限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三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民事诉讼期间诉讼期间,通俗地讲就是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该什么时候进行什么活动,不能耽误。如果由于的主观原因耽误了。一切后果只能由自己负责。因此,对于期间,可丝毫马虎不得。那么,在诉讼中,期间有哪几种?期间由谁确定呢?

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也就是说,期间一部分由法律直接进行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比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等。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比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有权提起上诉,这里,接到判决书的当天不计算在十五天内,而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的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例如:法院于1130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3个月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30日,但二月份只有2S天,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28日。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的为期间届满日。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但像妇女节、教师节专为某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内。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比如是在916日收到的判决书,那么,只要在108日前将上诉状交邮即可,因为从收到判决第二日起算,十五日上诉期届满本应是到1 07日,但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108日,那么,108日就应该是法定届满期间,只要在此前交邮,不论法院在几天后收到,都视为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耽误了期间并非是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发生了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由。比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者当事人突患重病、遭遇车祸等,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提出,顺延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期限的耽误并无正当理由,可驳回该申请。来打官司,一定要看清楚传票上的期日,期日就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某项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日期和时间,法院确定的期日必须遵守。但如果遇到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况,比如:突患重病等,不能准时应诉,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核实,一般会同意变更期日。但如果未能准时到庭应诉,理由是看错了开庭日期或没有准备好诉讼材料。那么,法院就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由此可见,期间在讼诉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诉讼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是的胜诉权在多长时间内受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

  下面是介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诉讼期间。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一十三条:被告答辩,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第一百五十九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上诉后三个月内审结;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审结。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因内容库庞大政策法规或有变动可能会导致少部分内容未及时更新,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法大大反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