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7-03-01 10:06:04
近日,广东省金融办发布了《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去年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实施细则更加细化了相关规定,使平台的备案、银行存管等拥有更强的操作性,对行业合规成本的降低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备案流程
实施细则对新设立和已存续的网贷平台做出了不同的备案要求。其中备案登记的相关材料收取、递送以及初步审核都是由网贷平台注册地的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最后由省金融办办理备案登记,并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网贷平台完成备案后,应持省金融办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去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以及签订银行存管协议。
二备案材料
实施细则的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对网贷平台的备案登记作出了具体的材料要求,其中以下资料值得我们关注:
1.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实施细则的第八条第十一款要求网贷企业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包括对递交的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内控制度、拟开展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A 实际控制人
其中关于递交的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调查属于较传统的尽调内容,但是关于实际控制人这点需要特别注意。因为实践中,与网贷企业紧密合作的担保方或者资产端与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或多或少存在隐性的关联,甚至严格从实际控制人层面来说,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时候应该更加审慎的调查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B 拟开展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
笔者认为,拟开展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主要包括四大类,包括产品业务合规性、运营管理合规性、风控制度合规性、信息披露合规性。
产品业务合规性主要可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来评价网贷平台的产品业务合规性,逐条分析产品业务是否涉及上述规定的十三个“不得”。
运营管理合规性可从以下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情况,资金流向情况,是否拥有增值电信经营业务许可,借款人借款余额上限情况,风险备付金或服务质量保证金情况的管存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风控制度合规性可从网贷平台对出借人和借款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制度、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制度和是否上线的考察评分制度,相关风险提示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信息披露合规性可从网贷平台是否遵循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或各地方行业协会制定的信息披露准则或指引,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等方面进行评价。
2.电子合同
实施细则的第八条第十二款要求提供网贷企业与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此前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对网贷企业使用电子签名已经提出了相关要求:“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在本次的实施细则中则明确要求了网贷企业申请备案必须使用电子合同。
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此前,业界一直对网贷平台到底该领ICP还是EDI证有着不同的见解,甚至催生了一些“代办”ICP证和EDI证的业务。本次出台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持省金融办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里出现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不是明确为ICP或EDI证。
根据资料显示,ICP证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准入证,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作为经营性ICP,其经营内容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
而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EDI对应的“电子数据交换”,是属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一种业务。
笔者认为,此处的新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能是ICP,也可能是EDI,但也不排除出现新证。
本次的实施细则使网贷机构监管向前走了一步,但还是存在一定的空白,不过随着更多的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一定会令整个行业更加规范良好的发展。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递交申请材料。实际留给网贷平台的时间已经非常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