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能否被继承并起诉?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12-01 15:51:16

民法典第六编、第三编分别就继承、合同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尚有未收回的出借款,那么,债权债务关系是否会因债权人死亡而消灭,债权能否继承并起诉?现结合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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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梁某与原告雍小某之父雍大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某日,梁某因包工资金周转向雍大某立据借款5万元,未约定借期及利息。2020年某日,雍大某因病去世。此后,雍大某之妻、之子持借据向梁某主张权利,梁某以“雍大某已经死亡,可以不用还款,人死债消……”等理由推诿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023年10月,死者之子雍小某将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向其偿还前述借款5万元。审理中查明,雍大某另有其他几名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与诉讼。

法院审理

雍小某继承债权后可以向债务人梁某主张权利,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原告雍小某对涉案债权具有唯一法定继承权。在依法确认雍大某与梁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基础上,遂判决:梁某向原告雍小某偿还借款5万元。

法官说法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以及履行标 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等,作为遗产的债权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 债权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此, 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债权人死亡而消灭。

本案原债权人雍大某死亡后,其继承人雍小某继承债权,继承债权后可以向债务人追讨、索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等规定,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作者:叶宝云

编辑: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