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最新)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11-14 14:10:16

辽宁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最新

自2021年11月1日起,辽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910元,二档标准为1710元,三档标准为1580元,四档标准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9.2元,二档标准为17.2元,三档标准为15.9元,四档标准为14.3元。

最低工资标准2023.jpg

政策文件

辽宁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910元,二档标准为1710元,三档标准为1580元,四档标准为14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9.2元,二档标准为17.2元,三档标准为15.9元,四档标准为14.3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2021年10月9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7日

辽宁省关于调整沈阳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沈阳、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沈阳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

2.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3元调整为19.2元。

2.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6元调整为16.5元。

二、抚顺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三、本溪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本溪县、桓仁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本溪县、桓仁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四、丹东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五、锦州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1300元调整为142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由15元调整为15.9元。

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13.2元调整为14.3元。

六、营口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七、辽阳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辽阳县、灯塔市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辽阳县、灯塔市由15元调整为15.9元。

八、铁岭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5.9元。

九、朝阳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5.9元。

十、盘锦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十一、葫芦岛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兴城市、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2.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由1300元调整为142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兴城市、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由15元调整为15.9元。

2.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由13.2元调整为14.3元。

上述地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