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中院发布时间:2023-11-14 11:46:45
出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的需要转变公司组织形式,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后,原股东对公司变更前的债务应否承担责任?一起看下面这起案例~
案情简介
B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赵某。2021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B公司租用A公司部分建筑设备用于工地施工。2022年5月,因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20万元承兑汇票未能兑付,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书》,该协议签订后,B公司先后两次付款共计12万元,2023年2月逾期未再付款。A公司遂将B公司和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其欠款8万元及利息。
诉讼中,B公司变更为赵某、刘某两个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持股99.9%,刘某持股0.1%,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赵某对B公司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对于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财产混同问题,股东应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否则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B公司原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诉讼期间,该公司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案涉法律事实发生即案涉租赁合同、付款协议书签订时,B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赵某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法院认为赵某应对B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项茂勇
平阴法院
四级高级法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别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以第二章第三节一整节的内容,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多的,就是后两条特别规定,即《公司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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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法人人格否认方面的风险
很显然,由于一人公司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股东会,凡是属于公司股东会权限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全凭股东一人的意思决断。加之公司的董事也全部源于股东一人选任,这使得一人公司的股东比起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拥有更大的权力。一人公司由于缺乏社团性和相应的公司机关,缺乏分权制衡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同时作为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股东,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更容易混同,更容易侵犯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一人公司相比其他公司更易被揭开公司面纱,否定法人人格。为防止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突破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特别规定,法律对一人公司的财务制度和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权变更时的股东风险
一人公司在进行公司股权结构变更时,对于原股东及新股东来说,也存在着特殊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1.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尽管公司股权已经发生转让,但对于原股东持股期间公司的债务,原股东依然需要承担自证当时财产独立的责任,否则将会对其持股期间产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方面是出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防止股东以转让股权逃避债务的原因考虑,一方面也是由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原股东既然享受过一人公司股东的独有权利,则也应当承担一人公司股东应尽的法律义务。
2.受让一人公司股权后,新股东对受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受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后,对于股权转让之前公司的债务,如果新股东无法证明当前公司的财产与自身财产相独立的,对于该债务,仍然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公司的债务具有连续性,不论股东如何变更,对债权人而言,公司债务的主体没有变。因此,无论对于何时形成的公司债务,现股东都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自证财产独立的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使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原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自身财产的独立性,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仍然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而变更公司形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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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风险防范建议
1.一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时刻注意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进行区分,将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进行区分,在股东使用公司资产时应进行财务记载,还应编制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备查询。
2.一人公司如涉及财产混同的诉讼,应当积极进行举证证明财产独立性。举证时应尽量提供真实、完整、客观、全面的审计报告,辅以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业务合同、资金往来等材料予以证明。
3.投资者在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受让股权时,应当更为审慎地核查公司的债务情况,并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原股东对转让前公司债务的责任。在受让后,尽快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使公司财产与投资者的个人财产相分离,以免陷入受让前的公司债务的纠纷之中。
来源:平阴法院、济南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