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办理与转让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9-05-30 10:56:14

房产虽大,合同虽小,在这几张纸中却囊括着不动产交易的的各个方面。但是在实践中有人会问:不动产能否转让?办理不动产买卖合同资料有哪些?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又是如何规定的?一起和法大大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办理与转让

一、不动产买卖合同能否转让

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办理不动产买卖合同资料

1、登记,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三、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地点以外与的与争议无任何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其超出《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范围,该约定无效。

3、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管辖协议无效。

4、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意思一致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口头的管辖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5、协议管辖的机构必须是人民法院,且具体、唯一。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选择诉讼的明确意思表示,直接体现在对法院的明确选择上。《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6、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仅限于第一审法院,对二审法院和法院不能协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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