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9-05-27 18:19:02
随着城镇化不断推进,各地棚改、征收拆迁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作为实物安置标的物的伴随而来的安置房在市场上也逐步增多。但是有些当事人签订完安置房买卖合同后却反悔了,安置房买卖的条件是什么呢?安置房买卖合同有哪些主体?一起和法大大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一、安置房买卖合同有哪些主体
安置房买卖合同的主体: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二、安置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安置房合同的解除条件也受合同解除条件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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