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发布时间:2023-10-09 14:12:22
海淀区是首都经济创新高地,辖区内设立有众多大小企业。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对社会经济技术的进步发挥重要影响。为帮助企业更加深入了解经营中的涉劳动争议法律风险,近日,海淀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解于申、民事审判二庭法官杨永前往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司法所开展“送法进企业,护航促发展”普法宣传活动,为八里庄街道辖区内企业就劳动争议纠纷中的法律疑难问题进行普法宣传,50余名企业代表参加此次活动。
一、仲裁、诉讼与执行立案三者是何种关系?
现实中不少企业对劳动争议执行立案滋生困惑。事实上,劳动争议经过仲裁裁决后,当事人的不同程序选择将直接影响后续执行立案的进展。一是仲裁裁决生效的,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中止执行,等待裁判结果;三是仲裁裁决作出后企业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中止执行,视裁判结果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据此在劳动争议中,企业应当紧跟争议双方动态,及时查明双方有无起诉、申请撤销裁决等事项,避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二、履行不及时,企业可能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实践中经常发生企业迟延履行情况,此举存在法律风险,可能产生迟延履行利息从而加重企业负担。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企业一旦未在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则上均应当负担迟延履行利息,具体计算方式由专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据此,除诉讼期间已经足额保全案款等个别法定事由外,企业均不能以内部审批流程等事由迟延付款,否则可能被予以惩戒,加收迟延履行利息,故企业应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促成案结事了。
三、执行不能时企业相关主体有无责任?
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此时企业的相关主体是否承担责任?这要分不同主体视情况而定,结合《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范,以常见的三类主体为例:一是总分公司,如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法院可直接执行其分公司财产,如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执行裁判部门申请追加其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二是法定代表人,企业执行不能时,法定代表人有义务报告企业财产、积极协助执行且不得违反禁令,否则可能受到罚款、拘留、拘传、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惩戒;三是股东,企业执行不能时,如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未出资即转让股权、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未清算即注销公司等情形,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股东在相应范围内对企业债务负责。
四、审判中法官如何认定加班工资?
作为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进行劳动的报酬,加班工资支付的争议在当前劳动争议中屡见不鲜。加班工资的支付,首先,应当区分劳动者执行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无权主张加班工资,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支付延时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其次,关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最后,需要结合双方举证情况,以用人单位指挥命令性、时间付出的目的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支持加班工资。
五、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劳动者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通常指的就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存在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内容合法、该规章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已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同时,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影响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管理行为的必要性、妥当性的因素审慎认定是否达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