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豫法阳光发布时间:2023-08-30 17:05:22
民间借贷出借人放贷时
不按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交付借款
先从借款本金里面扣除的利息
俗称“砍头息”
遭遇“砍头息”如何维权
且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怎么判
基本案情
李某急着用钱
向张某借款15万元
出借转账时
张某按月息三分
扣除首月利息4500元
向李某实际转款14.55万元
后李某连付18个月利息8.1万元
因后续本息未能如期偿还
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一审后李某对出借本金不予认可
上诉至安阳中院
法院判决
中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本金认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
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首先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认定借款本金
张某实际出借李某14.55万元
双方均予以认可
本金应认定为14.55万元
其次应按实际出借本金结算利息
多付利息可抵扣本金
按照本金14.55万元
并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
每月利息应付4365元
李某每月实际多付135元
18个月多付利息为2430元
应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经计算
扣除“砍头息”和多付利息后的
本金为14.307万元
关于借款利息
双方均认可借条中的约定
但双方约定的利息
已经超出法律保护的限度
法院仅支持法律限度内的利息
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4.307万元
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
依法重新计算利息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