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遭遇“砍头息”,咋维权?

来源:豫法阳光发布时间:2023-08-30 17:05:22

民间借贷出借人放贷时

不按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交付借款

先从借款本金里面扣除的利息

俗称“砍头息”

遭遇“砍头息”如何维权

且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怎么判

基本案情

李某急着用钱

向张某借款15万元

出借转账时

张某按月息三分

扣除首月利息4500元

向李某实际转款14.55万元

后李某连付18个月利息8.1万元

因后续本息未能如期偿还

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一审后李某对出借本金不予认可

上诉至安阳中院

借款遭遇“砍头息”,咋维权?

法院判决

中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本金认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

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首先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认定借款本金

张某实际出借李某14.55万元

双方均予以认可

本金应认定为14.55万元

其次应按实际出借本金结算利息

多付利息可抵扣本金

按照本金14.55万元

并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

每月利息应付4365元

李某每月实际多付135元

18个月多付利息为2430元

应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经计算

扣除“砍头息”和多付利息后的

本金为14.307万元

关于借款利息

双方均认可借条中的约定

但双方约定的利息

已经超出法律保护的限度

法院仅支持法律限度内的利息

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4.307万元

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

依法重新计算利息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