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布时间:2023-08-25 11:58:22
案例
某美术培训学校与彭某自2020年6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因彭某在2021年11月缺勤4天,美术培训学校以彭某多次在考勤中出现迟到、早退、旷工(不请假)等情形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彭某认为,美术培训学校一直没有执行严格的考勤打卡制度,其本人及学校其他员工之前也从未因缺勤受过处罚,现在学校却以并不存在的考勤制度来认定自己旷工,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学校支付赔偿金。美术培训学校未能就什么情形属于学校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进行举证,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彭某的请求。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该规定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劳动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应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案中,美术培训学校对彭某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负有举证责任。彭某有缺勤行为,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但是否达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则并不明确。美术培训学校未举证其按民主程序制定了考勤制度或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也未举证曾告知彭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措施,彭某之前也从未因缺勤而被施以处罚措施。因此,学校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制度依据。
(作者:乔博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