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钦北法院发布时间:2023-08-18 11:50:32
近日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因中介带看房屋后客户自行交易
引发的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案件经过
看房之后,客户自行交易
曹某、黄某夫妇计划购买一栋天地楼。2021年3月2日,曹某、黄某添加房地产中介公司员工的微信,咨询并了解房源信息。
2022年7月4日,中介公司员工带曹某、黄某前往钦州市钦南区某巷查看房屋,曹某、黄某表示有购买意向,但觉得168万元的价格太高。当晚曹某通过微信问中介公司员工能否将该房屋的价格谈到158万元,次日收到回复为165万元,双方没有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之后,双方不再就该房屋中介事宜进行联系协商,也没有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此后,黄某通过其他人与上述房屋所有权人达成买卖合同并完成交易,发票显示房屋总价款为130万元。
2023年3月14日,中介公司以曹某、黄某拒不支付中介费为由向钦北区法院起诉,要求曹某、黄某支付报酬1.68万元。
法院审理
违背诚信原则,看房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给付中介费用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介公司与曹某、黄某仅谈到天地楼某号房屋的报价,双方对于报价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没有商谈签订中介合同,也没有签订中介合同,双方处于合同成立的磋商阶段,这是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中介公司为曹某、黄某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务,也带曹某、黄某到钦州市钦南区某巷某号查看房屋,曹某、黄某在接受中介公司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务,并相中其提供的天地楼某号房屋的房源信息后,不与其签订中介合同而是直接另行与他人签订合同,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公司没有举出其具体损失的证据,但是鉴于公司确实已经为曹某、黄某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务,且曹某、黄某承认中介公司的员工带其看过3次房子。综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曹某、黄某应向中介公司给付2000元。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判决:曹某、黄某应向中介公司给付2000元。
法理评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是只有签订合同才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成立前及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尽到保密、通知、协助等合同的附随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介公司为曹某、黄某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务,因价格未谈妥,曹某、黄某另行与他人签订合同,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钦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