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8-14 15:52:55
霸王条款的法律称谓是「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是对显失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的形象化表述。本文我们来科普霸王条款如何认定,霸王条款的合同有效吗。
霸王条款如何认定
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主要有:饭店、KTV谢绝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电影院禁止自带食品,商场“最终解释权”,赠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财物丢失概不负责等等。
“霸王条款”往往具有的共性:
1.是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
2.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3.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4.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霸王条款”的7种具体形式,7种情况包括:
1.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2.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3.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5.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6.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7.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霸王条款的合同有效吗
对于“霸王条款”,法律的态度是清晰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一是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民法典第506条规定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二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亦无效。例如,“本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就属于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
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同样属于无效条款。例如,某些商家给出的“本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条款便是排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