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怎么写(有什么注意事项)

来源:盘龙法院发布时间:2023-08-10 16:18:07

再审案件能否通过再审审查环节,顺利拿到“提审”“指令再审”的裁定,再审申请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再审申请书怎么写,书写再审申请书有什么注意事项?

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1、找准原裁判错误情况、用准每一法定再审事由。

2、对于细化、客观化的再审事由:

(1)应指出本案属于某项再审事由的哪一具体情形;

(2)再围绕该细化之具体情形组织事实、理由和证据。

3、对于未细化、客观化的再审事由

(1)检索司法实践中较有共识的标准,提交法院;

(2)作详细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附相关司法判例。

4、其他具体指要:

(1)“新证据”事由:属于“新发现证据”、“新形成证据”、“新取得证据”、“未质证证据”的,应当在事实和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并说明逾期提供该证据的客观理由,同时提交新证据或原审笔录;

(2)在生效裁判生效六个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12、13项提出再审申请的,应详细阐述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存在的事实、理由和过程,并提交相应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3、4、5项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当首先阐述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依据,再阐述原审在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认定、采纳存在的错误;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7项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当证据证明其在举证期限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未被采纳并提出复议的证据,在原审中提出回避申请未被采纳并提出复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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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再审事由

(一)事实认定错误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二)法律适用错误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审理程序违法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注意事项

1、再审申请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1条规定的事由,选择相应的(一个或多个)法定再审事由,再写入再审申请事由中。

2、同一错误可能符合多种再审事由,或者同一错误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应仔细区分每一种再审事由并在再审申请书上列明。

3、再审申请书再审事由应当由标题和内容构成。

4、再审申请书再审事由的标题要简洁醒目,字数不宜过多,内容紧密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1条规定的事由;(例如:一、原审判决认定的Xx事实未经庭审质证;二、原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

5、再审申请人应当围绕标题的内容,写明具体事实、理由和依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六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三百八十六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来源: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