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时间:2023-08-02 16:05:34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交易平台以10999元购得涉案游戏账号,账号为176XXXXXXXX。
2019年2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交易平台签订《账号转让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涉案游戏账号转让给申请人,转让费为10000元,申请人支付转让费后,账号即交付给申请人,账号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归属其享有。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保证转让账号不被找回,否则视为被申请人违约,如被申请人违反前述条款,导致申请人无法享有协议约定的转让账号权利,被申请人应退还申请人所有费用;如被申请人为账号原主人,需再额外按照转让费用的10倍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如被申请人非账号原主人,将为该账号做担保,需赔偿申请人所有直接经济损失。该协议落款处载明,申请人手机号码为151XXXXXXXX,被申请人手机号码为183XXXXXXXX。
协议签订当天,被申请人完成发货流程并告知申请人涉案游戏账号系其自上一位出卖人处受让得来,并多次提醒申请人做好游戏账号的保护工作。
2019年3月27日,涉案游戏账号通过申诉将账号变更,现账号为130XXXXXXXX。申请人因涉案游戏账号被变更后无法使用,遂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全额退还交易费用。双方对涉案游戏账号被找回的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申请人认为涉案游戏账号系被申请人无故找回,致使其不能使用,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交易费用。被申请人认为其非该账号的初始使用人,亦未对该账号进行实名认证,且涉案游戏账号出卖时需变更有关信息,故交易完成后,申请人已经实际控制和使用涉案游戏账号,故被申请人无法盗取该账号。
【争议焦点】
游戏账号被找回的责任该如何认定?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游戏账号进行转让时,申请人已知悉被申请人并非该游戏账号的原始注册人,由此,申请人作为该游戏账号的买受人,应对账号负有全面、及时进行更正密保信息等账号保护工作的义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申请人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申请人提起本案仲裁,主张被申请人恶意找回涉案游戏账号,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恶意找回行为系被申请人所为,亦无法证明客服人员告知的找回涉案游戏账号的账号(130XXXXXXXX)是否由被申请人所使用,且本案现有证据亦无法排除该账号系申请人原因被恶意找回的可能。因此,结合《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规定,在申请人未能就其主张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无故找回其游戏账号的主张,仲裁庭不予采信,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也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利益的均衡,强调双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其具体表现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账号转让协议》中虽约定被申请人作为出卖人承担保证游戏账号不被找回等责任,但在民事活动中违约责任的确定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在要求被申请人对游戏账号被找回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申请人应就其导致涉案游戏账号被找回的可能性进行排除,而申请人对此并未能进行充分的举证证明以排除相应的可能性,故仲裁庭并未适用相应的约定直接认定由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这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就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举证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后果甚至败诉后果。如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则要承担义务未履行的责任。确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和依据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
本案中,申请人虽然主张被申请人恶意找回涉案游戏账号,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恶意找回账号的行为系被申请人所为,亦无法证明客服人员告知的找回涉案游戏账号的账号是否由被申请人所使用,且在被申请人明确告知涉案游戏账户需要及时进行更正密保信息等的情况下,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实际完成了游戏账号的保密工作,无法排除该账号系申请人原因被恶意找回的可能。因此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认定申请人未能就其主张充分举证,其请求也未能得到支持。
【结语和建议】
游戏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其主要指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而我国目前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仅有《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具体的相关规定并未出台,由此也导致不少纠纷的发生,主要就是本案例所涉及的举证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一般而言,是“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权利一方如果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应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网络虚拟财产民事纠纷也不例外。在网络环境中,大部分当事人所用的注册资料都是不真实的,又或者是直接购买他人的账号,此时对于当事人不仅需要证明是账户的实际拥有人,还需要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证明。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特征,当事人的取证难度较大,且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也未有统一的标准,且网络虚拟财产的运营和交易一切都是动态进行,网络虚拟财产失去以后,当事人很难再去寻找到有关痕迹,要证明自己的合法所有权也就更难。
最后再回到本案相关的游戏账户交易上来说,由于目前大多数游戏服务商都不支持游戏账号的交易,在没有官方渠道的情形下,大多数当事人只能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账户的交易,但在出卖人持有游戏账号的基础信息(如账号绑定个人信息、出生月年、充值记录、聊天记录、安全码等)的情况下,想要完全杜绝通过申诉方式找回游戏账号的难度太高,更多的时候只能依靠当事人的之间的诚信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因此如果当事人确需购买游戏账户,应注意卖家的诚信程度以及其交易价格是否符合正常市场价格,在账号的选取方面也应尽量选择基础信息填写更少的账号,方便在获取账号基础密码后的第一时间内对基础信息进行填写、覆盖,并对各项密保措施进行重新设置,最大限度提高账户的安全性。如果不幸发生了账号被找回的情况,也应尽快联系游戏公司保留各项证据,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