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州市人社局发布时间:2023-06-30 16:46:42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一)计算年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计算基数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8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5.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7.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8.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12种情形
1.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6条)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5.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6.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7.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8.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9.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0.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1. 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三)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7种情形:
1. 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 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
3. 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
4. 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
5. 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
6.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7.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来源:福州市人社局
原标题:【人社微课堂】你应该知道的经济补偿金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