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职工应获哪些赔偿?

来源:临沭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6-30 13:54:36

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职工能获得哪些赔偿呢?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8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原告王某秀入职某加油站从事加油工作,但该加油站未给王某秀缴纳社保。2021年4月,王某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经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秀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秀与加油站协商未果,遂向临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加油站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14万余元。

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职工应获哪些赔偿?

法院审理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加油站未给王某秀缴纳社保,且王某秀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王某秀有权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工伤待遇。但因王某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关于其请求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原告王某秀与加油站的劳动关系解除,并由加油站向王某秀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万余元。

法官说法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劳动者既可以向第三人追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的享受本身并不冲突,但因医疗费属于实际支出,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不得再向用人单位重复主张。

法条链接: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二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二款: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临沭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