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如何认定有效性

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6-29 17:51:16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电子合同被广泛运用于金融行业的各项业务中。与传统的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在主体身份识别、成立和生效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定。在诉讼纠纷中,如何对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真实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和认定?下面,通过鼓楼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电子合同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电子合同如何认定有效性。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4日,小郑申请开通某银行的电子银行服务签约业务。同日,该行与小郑以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借款22.1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额度、还款方式和借款年利率。同时约定如借款人逾期还款,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2020年10月24日起,小郑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该行多次向小郑催告还款,但小郑仍未偿还任何到期本金及利息。故银行向鼓楼法院起诉,要求小郑偿还尚欠本金22.0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相关诉讼费用。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为电子合同,某银行与小郑订立该借款合同时,已经通过身份证识别、银行卡验证等方式对借款人的身份进行核验,确认借款人为小郑本人后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并依约放款。同时,银行提供《公证书》、可信时间戳等证据证明借款合同的真实有效,未被篡改。故法官认定该行与小郑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生效,双方均应信守履行。某银行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小郑未按约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银行有权要求小郑支付尚欠的贷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鼓楼法院予以支持。

电子合同如何认定有效性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本案中当事人小郑与银行签订的,就是这样一份书面形式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文本的显著特征在于,形式上没有当事人亲笔签章,打印出来均为普通文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借助其他证据认定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审查和认定规则也与传统证据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在实践中,作为贷款人的银行一般会提供数字证书,以证明借款人经实名认证,明确其线下身份与线上身份是同一人;或者提供公证书,通过对借款流程的全程公证,以证明电子合同无法事后篡改。

此外,根据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据,与合同的内容相印证,从而证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是否履行借款义务,在什么时间、采用什么方式履行的借款义务,是在电子合同验证基础上,认定事实的依据,也是原告方必须证明的事实,是法院裁判支持诉请的关键证据之一。

当事人提供证据时该怎么做?

真实性:1、必须由电子设备正常运行而自动产生,不得经过人为篡改或加工;2、完整提取和精确复制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3、确保原始载体及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至提交法庭时不发生实质性变化。

合法性:1、自行存证的证据,获得手段要合法合规,不能通过破坏加密措施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2、公证存证的证据,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公证的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3、委托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的证据,要注意相关软件的合法合规,不能使用非法软件获取电子数据证据。

关联性:1、电子数据证据要在案件待证事实发生时形成;2、电子数据证据能够确定(网络用户)真实、唯一的身份;3、收集、保管的记录要构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能够相互印证。

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