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调解,系列著作权纠纷“一揽子”解决!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6-27 11:32:42

越来越多年轻人

喜欢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原创作品

与网友分享、讨论

但常常发生作品

被侵权的事件

这该如何处理呢?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打包调解,系列著作权纠纷“一揽子”解决!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网络画手小王在社交平台首次公开发表原创美术作品《放下雨伞和天空一起哭泣》。2021年1月,小王取得该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2021年起,小王发现数家网店展示并销售的手机壳图片与自己的画作十分相似,且这些手机壳均由同一生产商A公司生产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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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画作

打包调解,系列著作权纠纷“一揽子”解决!

侵权手机壳

小王认为A公司和多家店铺的做法侵犯了自己对原创画作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和其中6家网店。同时,小王还对另外6家网店的侵权行为固定证据,准备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经法院调查,上述12家网店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手机壳均系向生产商A公司采购。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力争从源头一次性解决纠纷,法官决定将该系列案件打包调解。在其中一宗案件首次开庭时,法官组织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当面协商调解。

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知名度、类案判决的判赔金额、被告的侵权事实等情况后,法官提出调解建议,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形成调解方案:由A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和解款,原告收到款项后对另外5件案件撤回起诉,对其他网店不再另行起诉索赔。

最终,上述系列案件1件调解结案,5件由原告撤回起诉,对尚未起诉的6家网店,原告不再起诉。

打包调解,系列著作权纠纷“一揽子”解决!

鹏法君说法

打包调解,系列著作权纠纷“一揽子”解决!

李雯

福田法院知产庭一级法官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社交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广,而平台商家往往具有“从众心理”,同一权利人的作品被擅自使用于产品,并由多家网店销售的行为并不罕见,导致涉及著作权纠纷的系列案件不断增多。

以调解化解知识产权系列侵权纠纷有三个突出优势:一是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侵害知识产权应当赔偿的观念已经形成;二是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损失难以全面举证、精确计算,但在有证据证实的侵权事实面前,当事人较容易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从而减少双方的诉讼成本;三是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以及同类案件判决的引导、示范效应不断增强,对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形成预期。

本案通过“一揽子”调解,既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促成了纠纷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同时提醒商家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合法合规经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供稿:福田区法院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