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课不想上了,报名费能退吗?

来源:湖北高法发布时间:2023-06-20 11:28:59

近年来,瑜伽运动深受女性消费者喜爱,但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纠纷。近日,枣阳市法院七方人民法庭就成功调解了一起与瑜伽相关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11日,赵女士决定报名参加某瑜伽会所(以下简称瑜伽会所)举办的瑜伽教练培训班,并按优惠价通过微信转账缴纳学费5000元。然而,赵女士在参加训练后感到身体不适,加之受疫情防控影响瑜伽会所不能正常营业,在上了两节课后,赵女士不愿意再参加余下的43节课程,要求瑜伽会所退费,但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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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会所称

双方签有合同,且《报名表》载明:凡报名瑜伽课程所交一切费用,一经报名不予退款。

赵女士认为

瑜伽会所《报名表》约定的不退费条款,是格式条款,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1月,赵女士将瑜伽会所诉至枣阳市法院,要求瑜伽会所退还学费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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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该案开庭后,双方当事人仍然各执一词,僵持不下。七方法庭承办法官认为,瑜伽会所在收取赵女士的学费后,理应向其提供瑜伽服务,但由于赵女士身体及其他原因,导致赵女士不能继续参加后续的课程,并且双方之间培训合同中有关不得退费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限制了赵女士的选择权、加重了其责任,应属无效条款,所以赵女士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庭退给原告4000元。

法官说法

目前,很多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都会有这样一条:学员一旦交费后发生任何情况概不退费。这一条款属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如含有上述内容的,则内容无效。

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培训合同系由瑜伽会所提前拟定、打印、制作并重复使用,双方并未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瑜伽会所报名表上约定的“凡报名某某瑜伽课程所交一切费用,一经报名不予退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不影响该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现赵女士因身体及其他原因无法上课,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未上课费用,依法应当准许。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编辑: 蔡继涛 曹波

文章出处: 枣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