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巨野法院发布时间:2023-06-19 15:32:47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利息争议一直是当事人讼争的热点。例如:借贷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人未及时还款,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呢?日前,巨野法院谢集法庭员额法官高圣军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秦某某向刘某某借款100000元,刘某某多次向秦某某支付宝转账,共计100000元。后经刘某某催要,秦某某偿还借款30000元,剩余借款70000元未偿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并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中,刘某某可向秦某某主张逾期利息,但不能主张借期内利息。
首先,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应视为无息借款,其次,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告还款的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被告应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支付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秦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法官说法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出借人主张的利息。借贷双方既未约定逾期利率也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巨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