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沂河东法院发布时间:2023-06-15 15:20:26
情侣在恋爱期间频繁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借贷?分手时写下结算“欠条”法院能否支持?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曾是一对情侣。两人自2021年确定恋爱关系后,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资金往来频繁,原告李某更是将自己名下的2张信用卡交给被告张某使用。经过一年多的相处,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
分手时,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书写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某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其中包括信用卡50000元(伍万元),现金及转账74300元(柒万肆仟叁佰元整),剩余75700元(柒万伍仟柒佰元)为两年利息,保证两年之内归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张某仅偿还8500元,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剩余欠款124300元及利息。
被告张某辩称该欠条系在原告李某胁迫下书写,欠款数额不实,两人在交往期间自己也多次向原告李某转账并代其偿还信用卡,已不欠原告李某任何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在分手后形成涉案“欠条”,属于结算合约,双方之间形成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转化型的借贷关系与原始借贷的审查标准不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
本案原告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载明的款项,虽然与“欠条”金额不能完全对应,但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张某辩称涉案“欠条”是在原告李某胁迫下所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李某在庭审时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利息,扣除被告张某在“欠条”出具后向原告李某偿还的8500元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115800元。
法官说法
情侣在分手时签订“欠条”,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同开支等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双方形成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同时,这种借贷关系也不同于所谓的“分手费”,原告有权依据“欠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另外提醒大家,分手后双方要克制冲动情绪,妥善处理问题。如果经济往来较多,应友好协商处理,如果存在一方胁迫另一方签字的情形,被胁迫一方应及时报警求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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