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5-29 18:35:22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最新全文
法律效力位阶: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01-01
公布日期:1994-12-01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解读
医疗期是指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具体为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到24个月的医疗期。
职工在享受医疗期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如果职工在休病假期间享受完医疗期后,工龄发生变化跨档,增加了医疗期,可以继续享受增加部分的医疗期。
第二,在同一工龄档内职工可享有多个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在实践中,全国大部分地区均根据上述规定,支持职工在第一次医疗期未超过法定标准且相隔合理的时间后(即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周期内病假时长不超过法律标准的),又因相同或不同原因确需治疗的,医疗期可以重新计算;如在规定的累计计算周期内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职工出现了应享受医疗期的情形,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如果被企业无理拒绝,职工也不要惊慌,应根据医生的诊断建议治疗休息,因此发生争议的,相关机构对职工住院治疗及医生建议休息的必要时间段,在未满医疗期时限的前提下,均会认定为医疗期。职工应妥善保存请假和住院治疗相关证据,便于维权。
第四,法律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是,这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疾病的劳动者都当然享有最长的医疗期,而是要根据治疗的实际情况,经企业和人社部门批准后才能享受。
第五,职工在累计期内医疗期满后确实需要治疗,可以根据地方规定,采取与企业协商后中止劳动合同的方式继续休养。比如,《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职工与企业可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中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企业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保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恢复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