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裁员潮”来临,员工该如何自处?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9-01-02 00:00:00

近几月来,社交网站上“裁员”爆料如雨后春笋一般,如美团、新浪、锤子、京东、知乎、摩拜等,虽然没有一家用人单位承认自家的“裁员”,但据大多知情人的爆料:“3分钟办离职”、 “电脑瞬间被没收”……如此看来,各用人单位裁员行动实则正在实施,这一系列“裁员”的传闻让员工在角落里瑟瑟发抖。那么从法律角度,我们应该如何来看待用人单位裁员呢?


年底“裁员潮”来临,员工该如何自处?

 

一、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裁掉员工

作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员工行为的“最大依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是这样规定的: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协商好,就可直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出现了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而裁掉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针对《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一个除外情形,即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前各用人单位发生裁员的原因,其实质推测应为第三种情况,即用人单位经营发生困难,或者经营不是很困难但大不如前,用人单位不得不“节衣缩食”、减少支出以期度过寒冬。但如果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以及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都不是很便捷,所以用人单位在这时就会“与员工协商一致”,依据第36条之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员工不得不被“同意”。

 

二、裁员需要补偿吗?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会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补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标准为N(工作N年折合为n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N+1,或是由用人单位跟被裁员工商谈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会采用N+1的标准。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的,应向员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为2N。

 

三、员工在“裁员”这场行动中该如何自处呢?

说到本文重点了,在年底裁员大潮下瑟瑟发抖的我们,改如何应对呢?以下为小编的一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增强职场竞争力。了解公司发展战略,根据发展的要求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若本职工作因公司业务调整被取消的,至少能保证自身能够胜任其他岗位工作,相信即使公司遇到困难必须要裁剪一部分员工的,也不会选择裁掉那些认真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能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的员工。也就是,多一门技能总是好的~

(二)加强学习、丰富技能。在工作之余学习新的知识,新的技能,这不仅有利于当前工作的开展,即使是被公司“裁员”,也能很快的找到下家。毕竟员工的危机感不应是来自公司的经营发展,而是来自于员工自身是否优秀、是否一直在进步。俗话说,学习使我快乐,总没错!

当然,打赢被裁这场“大仗”,还有一个不起眼但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背后有人”。用自己的业务能力、人格魅力等建立起属于自己的人脉圈(包括本公司以及外部公司的有话语权的人),这样可减少在“裁员”大潮中被裁掉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被裁,也能很快找到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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