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企业类型(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发布时间:2023-03-10 17:40:37

一、出口企业如何分类?

出口企业按照不同的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类,评定标准与企业规模、净资产、经营年限、纳税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等级、法律遵从度等相关。具体标准如下:

一类出口企业

生产企业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囗退税行为。

3.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4.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外贸企业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囗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囗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出口退税企业类型(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类出口企业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评定为二类出口企业。

三类出口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三类:

1.自首笔申报出囗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2.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3.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4.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四类出口企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

1.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2.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3.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4.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5.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6.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7.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8.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9.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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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类别的出口企业有何差异?

管理差异主要体现在退税时限及审核条件的不同。简单说,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退税时限分别为5、10、15、20个工作日,但是必须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

特别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囗退(免)税业务。

一类出口企业

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2.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3.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税务机关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4.属于外贸企业的,出口的货物是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供货企业购进。

5.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二类出口企业

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囗退(免)税手续,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2.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三类出口企业

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2.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四类出口企业

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2.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税务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4.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税务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三、分类评定,出口企业需要做什么?

1、需要关注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等级等是否有变化,达到更高类别条件时,可提醒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类别。例如,首次申报12个月后,提醒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你的类别。

2、想要评定为一类的企业,在达到一类企业评定标准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同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填写申请表,生成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及调整

1.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应根据出囗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囗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五、如何查询自己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

类别调整后,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查看评定结果反馈,拿到税务机关反馈的数据包,读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可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查询自己的类别,具体路径为:

【系统维护】-【系统配置】-【企业扩展信息】-【扩展类型代码“FLGLCD”】(扩展信息中A、B、C、D分别代表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囗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