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2-08 17:05:23
在我国现行的伤残鉴定制度中,十级伤残是最低等级的伤残,所以十级伤残工伤赔偿也是最少的。伤残赔偿金额是以个人月收入为标准计算的,今天小编就聊一聊2023年十级伤残赔偿标准,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
序号 | 工伤赔偿科目 | 费用标准(以江苏为例) | 承担主体 | |
1 | 工伤医疗费 | 以正式票据金额为准 | 工伤保险基金 | |
2 | 工伤康复费 | 以正式票据金额为准 | ||
3 | 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 住院天数*30-50元/天 | ||
4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以正式票据金额为准 | ||
5 | 辅助器具装配费 | 以正式票据金额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意见为准 | ||
6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 |
(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
7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一级:27个月的本人工资 | |
二级:25个月的本人工资 | ||||
三级:23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四级: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五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六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七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八级:11个月的本人工资 | ||||
九级:9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 | ||||
8 |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 | 一级:本人工资的90% | ||
二级:本人工资的85% | ||||
三级:本人工资的80% | ||||
四级:本人工资的75% | ||||
9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至四级:无 | ||
(注:仅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时支付) | 五级:20万 | |||
六级:16万 | ||||
七级:12万 | ||||
八级:8万 | ||||
九级:5万 | ||||
十级:3万 | ||||
10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11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
(2023年度的标准为985660元) | ||||
12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以正式票据金额为准 | ||
13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为职工月工资的40% | ||
(仅限无劳动能力且由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 | 其他亲属:为职工月工资的30% |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
14 |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 工伤职工受伤前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停工留薪期月数 | 用人 | |
15 | 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 |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 单位 | |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 ||||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 ||||
16 | 伤残津贴(五至六级) | 五级:本人工资的70% | ||
六级:本人工资的60% | ||||
17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至四级:无 | ||
(注:仅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时支付) | 五级:9.5万 | |||
六级:8.5万 | ||||
七级:4.5万 | ||||
八级:3.5万 | ||||
九级:2.5万 | ||||
十级:1.5万 |
注:
1、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则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也由用人单位负担。
2、费用标准仅以现行有效的规定和政府公开的文件为依据,后续如有变化以届时的具体规定为准。
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在遭遇工伤赔偿时,伤残等级的评定十分关键,伤残等级在一般情况下分为十种等级,2023年依然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进行鉴定。
5.10 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II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II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