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2-08 13:53:27
效力位阶:自律规则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9-10-08
公布日期:2019-10-08
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0月8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分析师(以下简称“分析师”)参加各类外部评选活动,加强证券公司对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声誉风险管理,提高证券研究报告质量,促进形成客观、公正的外部评选机制,促进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外部评选是指由证券公司之外第三方市场机构主办(以下简称主办方)的对证券公司、分析师的研究能力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分析师参加有关评选活动各个环节廉洁自律的内部控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分析师参加评选行为。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对参与的评选活动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办方是否为《证券分析师评选活动组织机构自律公约》缔约机构、评选活动的组织情况、评价方法的科学性、评选结果的公正性等。对于不符合评估要求的评选,证券公司应主动拒绝参加。
评估关注事项见附件。
第五条 未经证券公司报名,主办方自行将证券公司或分析师列为参评对象的,证券公司应要求主办方将公司和/或分析师从参评名单或评选结果中撤出并在公司官网上公告。
第六条 证券公司、分析师应自觉抵制存在利益冲突、缺乏公平性、公正性及严重影响分析师独立性的评选活动。
第七条 在评选过程或评选结果公布后,评选活动存在违反公平、公正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退出评选并公告。
第八条 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应由证券公司统一报名,公司推荐的参评人员应为合规展业、勤勉尽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惩戒的下列人员,公司应限制其参加评选活动:
(一)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当年及未来两年不得推荐参加评选;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书面自律措施,当年及未来一年不得推荐参加评选;
(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参加评选,计算起始日期以被立案调查通知书发布日为准。
第九条 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认真审核推荐参加评选分析师的参评资格和本规范规定的评选活动评估事项。
第十条 证券公司和分析师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秉承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的原则参加评选活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选结果。
第十一条 严禁分析师以各种形式向投票人及其他可能对评选结果产生影响的人请客送礼,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严禁证券公司和分析师以各种形式刊载或发送拉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各类自媒体上刊载或以邮件形式发送拉票信息,以微信名、微博、博客名或昵称附注形式显示拉票信息,或在提供研究服务时附带发送拉票信息等。
拉票信息是指参加评选的证券公司或者分析师为获得评选名次,向拥有评选投票权的人发送希望、邀请或者要求对方给自己或本公司参评人投票的信息。包括在研究报告、宣传等材料、上述自媒体中发送评选活动名称或标识,评选主办方名称或标识,参评人的评选编号,或者出现“请投第X”名次、“投票”、“上榜”等字样,以及其他旨在游说、影响投票人给自己或公司参评人投票的信息。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向评选主办方推荐投票人时,推荐的投票人应当为证券公司研究部门客户。推荐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票人的,应当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研究服务协议并满6个月。证券公司不得采取伪造证明材料、签署虚假合同等方式为相关机构、个人获得投票权。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分析师对外发送的评选宣传介绍材料应经公司合规部门审核。宣传介绍材料的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以过去推荐的某一只或部分证券走势、涨幅证明自己的过往业绩。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引导分析师客观、理性看待评选结果,建立合理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维护分析师执业独立性。评选结果只是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依据,不得作为对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不断提升证券分析师等人员执业水平,强化分析师职业道德建设,共同维护分析师职业声誉。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分析师参加评选的情况,发现分析师以不正当方式参加评选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协会。
第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证券公司,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会员权利等纪律处分。
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参加评选的分析师,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业内通报批评、暂停执业或注销执业证书等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研究业务子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按照本规范执行。证券研究销售人员参加评选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参加有关评选活动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对分析师评选活动评估关注事项
序号 | 评估内容 | 关注事项 |
1 | 评选组织情况 | (1)主办方已加入《证券分析师评选活动组织机构自律公约》。 (2)主办方有明确的评选规则,并对外公布。 (3)评选规则是否公开、公平、透明,并有明确的评选规则变更程序。 (4)评选规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评对象资格要求、评选资格审查要求、评选方法、奖项设置等。 (5)主办方是否聘请有一定市场公信力的独立审计机构对评选过程中所有材料、数据、计算过程、评选结果等进行审计,并在出具无异议的审计结果后公布评选结果。 (6)主办方是否设置了相关规则和程序保障评选过程的规范性,防止拉票、拜票,以及本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禁止的不正当参评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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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评人条件 | (1)主办方是否设置参评人员条件,并覆盖执业登记要求、服务年限要求、合规展业要求等。 (2)对因违规被监管部门或协会限制参加评选的人员,主办方是否有明确的限制参评规定。 (3)主办方是否对在评选期间发生同业流动参评人员有明确的规定。 (4)对于拉票、拜票和以本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禁止的不正当方式参加评选的行为是否取消或限制相关人员参加评选。 |
3 | 评选主体及使用数据 | (1)主办方选取参与投票的机构或个人是否具有代表性;参与投票的机构和个人数量是否合理(适应于采用主观打分的评选)。 (2)评选活动所使用的数据库是否已经正常运行达到三年以上;评选中使用的各类数据是否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摘自证券研究报告的盈利预测、目标价、投资建议等数据,是否获得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的书面授权(适用于采用客观评分的评选)。 |
4 | 评选规则 | (1)对于采用主观打分的评选,重点评估主观打分主体的产生标准和过程、打分的基本规则、评分结果的计算方法等。 (2)对于采用客观评分的评选,重点评估客观指标的设计及其理论依据、数据采集的质量,各项客观指标汇总结果的权重及其理论依据等。 (3)对于采用主观打分与客观评分相结合的评选,除了评估是否满足前述要求外,还须评估如何把主观打分与客观评分相结合的计算方法,要求主办方特别说明相结合计算方法的理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