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2-07 00:00:00
效力位阶:自律规则
制定机关:中国证监业协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07-20
公布日期:2022-07-20
证券公司交易结算及对账数据对外发送指引(试行)
(中国证监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7月20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对外发送交易结算及对账数据的行为,提高数据传输质量和效率,防范数据传输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为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提供交易和结算服务的证券公司,因资管产品估值核算或其他业务管理的需要,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向资管产品的托管人、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数据接收方”)发送与资管产品有关的交易结算数据及对账数据(以下简称“数据”)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资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交易结算数据是指从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接收的与资管产品交易和结算有关的数据。
本指引所称对账数据是指证券公司内部交易结算系统为资管产品办理交易结算而形成的资金股份变动流水、资产余额等数据。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发送管理机制,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运营保障,建设数据发送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发送系统”),提升数据传输质量和效率。证券公司数据发送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数据发送管理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相应的工作要求、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
(二)制定和审查合同协议中数据发送的相关内容;
(三)数据发送系统的搭建、开发及运行维护;
(四)数据发送的日常运营管理以及应急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数据发送系统主要用于交易结算及对账数据的集中处理和发送管理等,系统应具备数据接收方信息登记、数据生成、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校验、数据发送及监控管理等功能。
第七条 数据发送系统处理能力应与业务规模相匹配,能够满足数据范围扩展、数据量增长、个性化需求以及系统应急恢复等数据传输工作需要。
第八条 证券公司在数据发送前,应与数据接收方在相关合同协议中就数据发送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内容、数据接口规范、数据发送时间、数据传输方式、工作保障与应急安排等事项,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结合资管产品需求,与数据接收方明确约定数据传输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接收的场内交易结算数据;
(二)基金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或其他登记结算机构的场外交易结算数据;
(三)交易日日终,根据证券公司内部交易结算系统的业务处理结果所生成的对账数据等。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与数据接收方约定数据发送的截止时间、数据接收后的异常反馈截止时间等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与数据接收方约定在资管产品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等关键环节的信息通知内容及通知方式,以供双方进行数据传输准备。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与数据接收方约定数据传输的具体方式、文件格式以及发生变更时的通知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是否压缩、文件命名格式、发送批次等内容,并采取有利于保障信息安全的方式进行数据传输。
采取两种及两种以上数据传输方式的,应明确约定主要的数据传输方式。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与数据接收方约定双方数据传输工作联系人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署、日常运营、数据发送和接收、应急处理等工作联系人信息,同时约定联系人信息变更的通知机制。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与数据接收方约定数据差错、数据发送和接收异常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紧急联系方式、数据重发方式等内容,以确保持续稳定开展数据传输工作。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与数据接收方的合同约定完成数据传输工作,保证发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慎重选择数据系统服务商,要求系统服务商根据监管规定、相关行业标准以及业务发展需要,提供对账数据接口规范并及时更新和修订。
对账数据接口规范由接口说明、文件命名规则、文件格式、接口规范具体内容、字典说明等部分构成。其中接口规范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股份变动明细接口、资金余额对账接口、证券持仓及合约对账接口等。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与数据接收方建立有效的数据传输检查评估机制,不定期对数据传输工作进行评估,持续改进和提高数据传输能力。
第十八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数据接口规范的有效性及适用性、证券公司的运营质量等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指引的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律措施。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