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最新全文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2-07 09:56:00

效力位阶:自律规则

制定机关:中国证监业协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12-02

公布日期:2022-12-02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12月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推动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为注册制改革提供坚实保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是指按照可实施、可回溯、可检验原则,从业务管理端、公司治理端和审核注册端等三个维度,全面采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项目执业和管理、内部控制各环节信息并定期汇总,形成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包括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以及其他具有投行特性的业务。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采取试点方式,试点范围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以下简称首发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保荐项目(以下简称再融资项目)。试点期不对承销及持续督导环节评价。

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负责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的组织实施,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根据审核、注册、日常监管、现场检查中掌握的情况,向证券业协会提供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第五条 证券业协会建立质量评价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殊事项。专家评审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证券业协会向社会公开质量评价结果,完善投行业务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

第七条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勤勉尽责。

第八条 证券业协会主要依托投行业务电子底稿监管系统建立质量评价信息报送平台,归集监管信息、自律信息和行业信息,使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评价工作全程留痕。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九条 评价指标体系(基准分100分)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基准分60分)、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分20分)、业务管理评价(基准分20分)三类指标,并可根据监管需要对评分进行必要调整。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第十条 执业质量评价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信息披露、问询回复等执业质量情况。主要指标包括项目撤否情况、处罚处分及负面行为记录等。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和治理体系的整体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指标包括投行内控管理、人员配置、激励问责、廉洁从业、处罚处分等。

第十二条 业务管理评价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等情况。主要指标包括项目内控环节落实及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等。

第十三条 评分调整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落实专项工作情况和投行业务发展情况,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投行内控机制创新、投行信息系统建设、配合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开展工作、投行业务规模等。

第三章 评价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根据审核、注册等过程中掌握的各个投行项目的负面事项情况,形成执业质量相关信息,并由中国证监会通过信息系统向证券业协会提供。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审阅证券公司投行内控评估报告,并根据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掌握的负面事项情况,形成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并由中国证监会通过信息系统向证券业协会提供。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对各个投行项目业务管理及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过程中触发负面事项的情况进行自评,证券业协会复核、调整后确认。

第十七条 评价采用扣分方式,根据各类负面事项的扣分标准对基准分进行扣减,直至0分。跨周期再次参与评价的项目,基准分值为前次评价的计分结果。执业质量评价和业务管理评价得分为全部参评项目的平均分。

第十八条 评分调整建议由证券业协会提出,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同一事项在同一评价期内被实施多项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被认定为负面事项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内被多次实施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被认定为负面事项,如后续评价期被实施的措施或被认定的负面事项较以前评价期更为严重,后续评价期应当按照分值差额追加扣分。

第四章 评价结果与应用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期内所有受理的投行项目,包括以前年度已评价但在本年度评价期新增内容的投行项目原则上均纳入评价范围。具体参与评价的投行项目由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共同确定并告知证券公司。

前款所述新增内容,指随着项目推进,执业质量评价中新增评价事项,及业务管理评价中新增自评内容。

评价期结束后,证券业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投行项目评价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回溯验证,持续记录与评价内容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价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得分排序前20%且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排序后20%的列为C类,其余列为B类。执业质量评价、内部控制评价、业务管理评价单项评价得分排序后20%的,不得列为A类。评价期内无项目的证券公司不参与评价,统一确定为N类。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价的证券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负面事项的,按本条规定确定评价结果:

(一)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因投行业务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撤销业务资格的,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二)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发行人、上市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且其违法违规或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与证券公司构成重大关联的,证券公司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三)评价期结束后、评价结果公布前,证券公司涉及本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评价分类参照执行,下一评价期不再重复考虑。

(四)评价结果公布后三个月内,证券公司涉及本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证券业协会可下调该证券公司评价分类,下一评价期不再重复考虑。

第二十三条 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在保荐代表人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并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将评价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供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二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监管要求,在征求行业和监管意见的基础上,履行相应程序,适时对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等予以评估调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证券业协会对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信息进行汇总整理、统计计算、复核和反馈,并在证券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证券业协会根据评价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研究处理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殊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当年评价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证券业协会质量评价信息报送平台提交自评报告,填报评价所需材料,说明各项评价指标表现情况。证券公司向证券业协会提交的自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自评报告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信息的项目,业务管理评价计0分。证券公司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干扰评价工作等严重不当行为的,证券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证券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 质量评价指标(保荐业务)

2. 质量评价得分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