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12-19 19:29:22

关于职务侵占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谁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一般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三种成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其他单位财产和私人财产)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行为人在单位的‘身份’。单位正式职工作案,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依法不能定职务侵占罪;即使是临时工,有职务上的便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也应当认定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在认定该罪的主体时,以下两类人员需要注意。

1.村民小组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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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单位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公司与企业指的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如果是国有性质的那就是贪污应当按382、383条的规定处理)。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一定职务(注意这里指的是本单位,并不是其它单位,也不包括与自己公司有关系的其它关联公司、控股公司、或者是全资子公司,当然身兼数职的除外),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购物的便利条件。虽然是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熟悉工作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本罪。

“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自己所有(一定是占为已有,如果犯罪嫌疑人口供表示过有还钱的想法或者已经还了钱的,那是挪用资金罪,量刑要轻一些,从职务侵占的五年以下,就变成了三年以下)。非法 占有 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数额较大”,这是区别本罪与非罪重要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 公司法 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一般以侵占5000至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标准。

3、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

4、犯罪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所有权 。这里所指的是本公司的财务所有权,而不包括公司的控股公司或者其它相关但独立的公司,比如办事处与分公司就不同,如果利用自己的职务将办事处的资金占为已有构成本罪,而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钱占为已有就不构成本罪,能不能构成其它犯罪还要看具体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