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回顾 | 有关民间借贷的签约问题,这次终于讲全了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8-08-23 00:00:00

8月18日下午,法大大联合法务阶梯,给各法务大大带去了一场“如何避免民间借贷中签约的那些坑”的听觉盛宴。

在讲座中,法大大高级法律顾问贾德志结合具体案例,给大家分享了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中会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电子合同在处理民间借贷签约中的重要作用。

小编整理了本次直播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了解一下什么是民间借贷

融资分为债权型融资与股权型融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需不需要还钱,能不能要求公司还钱。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债权融资行为。


何为民间借贷.png


划重点:民间借贷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向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贷款的行为是不同的。其不同在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为法律上一般主体。也就是说,提供借款的一方并非接受主管部门监管的专业性机构。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一行两会(以前是一行三会,后来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就是现在的银保监会),没有监管,意味着民间借贷处于一种近乎于自然状态,其表现出来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二、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便捷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利于缓解资金不足的矛盾。但是,由于法律不明确、信息不及时同步,民间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缺少法律保障,一旦遇到突发情况,极易引发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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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分享几个案例,主要和大家探讨一下实务中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1、民间借贷中的借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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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法院认为:

①案涉借条虽无法鉴定出正文内容与印章形成时间,但从该借条本身而言,显然存在很多疑点。该借条内容与后面落款签名并非同一人,亦非同一支笔所写,倪某对此所作解释不成立。借条所书内容上下间距不一致,即使借条内容由他人书写,债务人在签名时一般会写下名字并签署时间,而该借条时间却转由债权人书写,且借条中虽明确以企业所有厂房、土地等资产作担保,但倪某却不能提供这些财产已办理相关担保手续或相关房产证、土地证已掌握在其手中的任何证据。

②倪某另案诉讼中,如出一辙的入股协议和收据,同样是非同一支笔,书写方式、排版方式大致相同,倪某已明确承认不真实,故基于倪某诚信度和当事人诉辩理由综合考量,采信对方抗辩,更符合客观实际和社会情理。

③借贷案件如双方对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发生争议,书证或借条又存在较大疑点情况下,分析所出借资金来源等,是法院详细查明相关案情,做出正确判决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倪某所出借121万元,不管对于个人还是企业均属一笔巨款,而倪某陈述分8次交付,均将家里存放现金交付杨某,对资金来源及各次交付数额均未予以令人信服的说明,且其陈述出借过程、钱款存放等细节出现显然差异,故倪某无法在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上做出可信说明,降低了证明存在借款事实的可信度判断。判决驳回倪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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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法院认为:

①对本案借款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陈某陈述借款当日是兰某独自把现金提走,从陈某公司走出去坐车,100万元(100元/张)扎好后装在大小类似于培罗蒙西服的纸袋子里。从提款安全性和100万元现金体积上看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陈某经法庭要求提供的银行卡、房产证、证券资料等证据证明其资产持有情况,但在各明细账单中未发现数额在30万元以上往来或存款,数额在10万、20万存取款或往来数量亦较少,亦无短期内连续小额取款累积达至情况,该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具备一次性借出100万元能力。

陈某屡屡不配合事实调查,庭审中情绪激动、答非所问、动辄指责审判人员,庭后经反复要求才肯配合法院提交可证明其借款能力的证据。在测谎阶段,陈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逼问法院为何还不结案,拒绝就针对测谎意见出具书面说明理由;同时,经对兰某单方进行测谎,结果显示兰某陈兰无明显说谎显示。从陈某日常经营业务分析,其本人开列有多个股票、期货账户,在此情况下仍长期将百万元现金存放于保险柜,既违背企业财务规定,又极不符合办企业、做投资常情,且大额对外借款不以转账方式而以现金方式,作为一个商人,其做法缺乏可信度。综上,陈某目前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②《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本质上是实践性合同,其生效应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借条仅是合同成立依据。结合本案陈某提供的借条及可供佐证其他证据,综合陈某经济能力、借贷金额、现金交付方式和原、兰某关系以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细节等进行分析,目前陈某举证不能证明其已实际交付该款,判决驳回陈某诉请。

 

2、借据签章的真实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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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14条第3款第1项规定:

“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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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第3款第2项规定:

“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宁中法审委[2010]4号)第14条第2项规定:

“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据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

不过,浙江省高院和南京中院的规定都没有明确解释何为“具备一定的可信性”,而是将此判断委诸法官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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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第1项规定:

“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借据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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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2014年7月3日)第12条规定:

“当事人对借据上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需要司法鉴定的,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经依法释明,应当申请鉴定的一方不申请鉴定或拒不预交、交纳鉴定费用或当事人拒不提供笔迹印章比对样本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电子合同助力解决民间借贷签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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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名认证

签署电子合同前对签约人进行实名认证。此环节在传统纸质合同签署时经常被忽略。而线上通过电子合同签约平台进行实名认证,需提供个人信息以备查验。实名认证的重要性体现为两点:第一,为签约人确认线上签约身份;第二,为向CA机构申请CA证书提供材料。

2、CA证书

为了保证合同内容不被篡改,纸质合同都采取骑缝章等方法鉴定合同真实性。一旦在合同上签名,就表示签约人主观上认同合同上所有条款的约束,并承认其法律效力。因此,仅就签名行为而言,签名人需保证签名具有唯一性。笔迹鉴定、印章观察是其中签名鉴定的主要方法。

纸质合同线下签署,通过笔迹鉴定、观察印章的形式要件,我们了解到印章最为重要的价值即其与特定主体相关联,将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指向该特定主体。

而通过电子合同平台进行线上签署,则通过CA证书来实现。CA机构在实名认证信息的基础上,向提交实名认证信息的主体颁发CA证书。CA证书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所以说,CA证书实际上与手写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是一致的,都是通过体现签约人特征的方式将签约人与合同权利义务联系在一起。

3、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证明

由于电子合同不具备实体形象,挑战了人们“眼见为实”的朴素感官。为了打消人们对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与法律效力的疑虑,电子合同签约平台对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提供出证报告。

以法大大为例,为了证明电子合同未被篡改,法大大会对目标合同的所有签约数据进行抓取,并按照先后顺序,梳理证据链条。从签约人实名认证开始,到CA证书的申请颁发,到签约人的电子签章,到合同最终归档完成。在签约人完成签章之时,法大大电子签约平台会对电子公章与合同文档进行加密,并提取相应的哈希值,在所有签约人完成签章之后,法大大电子签约平台会提取最后一个合同文档的哈希值,并将其同步至合作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比对不同签约人之间的哈希值,判断合同是否造篡改。

4、电子文件不存在遗失的可能

电子合同保存在云端,方便存储、随时下载查看,避免了文件遗失的可能,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文件丢失带来的不能举证情况。

以上就是本次直播活动的主要内容,如果想继续收听本次直播,可以点击下方链接进入直播间会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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