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不达标辞退合法吗(末位淘汰被辞退有补偿金吗)

来源:深圳人社发布时间:2022-11-03 16:08:11

说起KPI OKR,咱打工人都不陌生,越来越多的公司都喜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专门制定,关于员工绩效考核的规定,用以评价员工过往工作水平。员工的奖金一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由此可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大利润。

绩效考核制度,不管对于公司还是对于员工都有很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关乎切身利益,所以公司和劳动者之间,也时不时会因为绩效考核的问题发生争议。

曾某是某公司的市场专员,因连续两季度绩效考核等级为D(最低等级),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问题来了:连续两季度绩效考核不达标,是否就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中的不胜任工作?公司与曾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今天的“以案说法”小课堂就来和大家讨论讨论这个问题,相信对你会有很大的帮助哦!

绩效不达标辞退合法吗,末位淘汰被辞退有补偿金吗?

1、案情摘要

2017年3月16日,曾某入职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任市场专员。

2018年第1、2季度,曾某绩效考核等级均为D。

2018年7月2日,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曾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曾某申请劳动仲裁,诉求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时,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集团员工绩效管理办法》:

其中第十二条“员工绩效评价执行”规定,员工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S卓越,A优秀,B合格,C需改进,D不胜任),依据绩效审定分数由高到低按相应比例分配;

第十四条“绩效结果应用”规定,考核结果为D视为“不胜任”,公司将对该员工进行岗位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连续两次绩效考核结果为D,解除劳动合同。

但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集团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已向曾某进行公示

绩效不达标辞退合法吗(末位淘汰被辞退有补偿金吗)

2、争议焦点

曾某两次绩效考核等级为D,是否属于不胜任工作?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3、法理分析

本案是因绩效考核结果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集团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曾某公示。

即使曾某存在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不胜任工作的情况,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也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对曾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而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曾履行过上述法定程序。

因此,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曾某连续两次绩效考核结果为D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定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曾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元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