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日报发布时间:2022-09-16 14:53:07
记者25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即日起施行。
对政务电子印章进行全过程管理
《办法》适用于开展政务服务、证照文件发布、监管执法等政务活动中所涉及的政务电子印章。政务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务电子印章的规格、样式等图形化特征与实物印章印模保持一致。
《办法》明确,政务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包括电子数据表现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政务电子印章按照申请、制作、备案、使用、注销和变更等流程进行全过程管理。市大数据局是全市政务电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务电子印章的制作、发放和数据管理。
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子印章系统,已建成的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能力且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字证书互信互认平台,在此基础上与市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实现互认互信。
同一业务专用章根据印模信息不同可申请制作多枚
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申请单位应依法依规使用政务电子印章,并加强政务电子印章使用的全过程管理。政务电子印章的注销、变更由政务电子印章的申请单位发起,政务电子印章的变更,按照先注销再申请的流程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政务电子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市委机要和保密局负责政务电子印章密码的使用监督管理。
政务电子印章由市大数据局统一制作,并与省政务电子印章系统、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政务电子印章有效期与所绑定数字证书有效期应当保持一致。
申请政务电子印章,应提供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各单位的法定名称政务电子印章最多只能申请制作一枚,同一业务专用章根据印模信息不同可申请制作多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应向本级政务电子印章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不得拒绝业务对象使用政务电子印章
政务电子印章使用单位应加强政务电子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制度,明确政务电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审批流程,并做好用章使用记录。政务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和使用审批流程应与实物印章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
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积极推广使用政务电子印章。各单位开展政务服务活动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不得拒绝业务对象使用政务电子印章。
加盖政务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打印或者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
政务电子印章持有人或保管人应妥善保管政务电子印章,不得泄露政务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并定期进行修改。当实体印章发生变更、损坏、不再使用、个人姓名变更、政务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等情况时,应向印章制作单位申请注销政务电子印章并申请重新制作。
因使用或管理不当导致政务电子印章丢失、篡改等后果的,由使用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政务电子印章应与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印章服务器、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政务电子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政务电子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使用人员自身原因导致政务电子印章密钥丢失,并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政务电子印章或伪造、变造、冒用、盗用政务电子印章的,应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西安日报
原标题:《西安市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政务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