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电子合同法律法规」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9-14 18:31:11

民法典有着鲜明时代烙印,回应了现实需要,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电子合同就是民法典回应网络信息时代的需要而做出的规定之一,今天聊一聊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是什么,电子合同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

(一)法律定义

《民法典》中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是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民法典》明确了电子合同系视为书面形式。

(二)成立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第1款可知,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无实质区别,其成立仍然遵循传统的要约承诺规则,第2款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依然是首先遵循当事人 意思自治规则。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作为要约。

(三)成立地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对照民法典颁布前后的规定,电子合同成立地点主要有两点变化:①“经常居住地”改为“住所地”;②电报、电传、传真不再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形式。

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

电子合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明确了电子数据也是合同的合法有效的表现形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进一步指明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传统的手写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具备专有性、唯一控制性、修改留痕性的特征。

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可靠的电子签名”的特征中不仅围绕电子签名本身,还结合了数据电文的内容和形式,

也就意味着电子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与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分割性,需要综合考量,认定其法律效力。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电子签名的本质是数据,是信息,与墨迹或印泥形成的手写签名或印章有着本质区别,

只不过借助于计算机、手机等设备的帮助,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数据的可视化形式,而这种形式又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

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定义,

其实际上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形式,它的可视化形式类似于我们用实体印章盖出的图样,是为了方便理解而使用的概念,与电子签名并没有实质区别。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合同对于使用系统订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电子合同,我国还出台了其他相关的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如在行政法规的层级上还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对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

在部门规章的层级上,相关部委从不同角度对电子合同涉及的相关问题设定了不同的规范。

如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对网络商品交易主体,商务部曾出台了《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对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认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文件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电子合同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撑,解决了困扰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信息保护问题、诉讼证据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