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9-13 11:39:56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1-05-27

公布日期:2011-05-27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12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在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经济、科技、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培训,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年度各次常委会会议预定日期,妥善处理本职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服从常委会的会议安排。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

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秘书长或者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除特殊原因以外,在一年内缺席常委会会议次数超过全年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难以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进行统计,报自治区党委,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出席常委会会议时,不得处理与常委会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委会会议上,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通知,围绕会议议题,认真阅读会议相关文件和资料,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应当结合自治区实际,代表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 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对被视察、调查、检查、评议单位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是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需要处理的问题,由常委会依法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与视察、调查、检查、评议等监督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行使职权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固定联系三名以上本级人大代表,并随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专门委员会职务的,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自觉维护常委会形象。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