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西藏耕地占用税标准)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9-09 10:45:22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9-09-25

公布日期:2019-09-25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我区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拉萨市所辖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二十五元;在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昌都市所辖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二十元;在那曲市、阿里地区所辖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加征百分之五十。

三、占用园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征百分之五十;占用林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征百分之十。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藏政发〔2008〕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