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读:《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来源:贾德志 法大大发布时间:2018-04-25 00:00:00

             


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安全规范》(下文称为《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作为会员单位,法大大亦有幸参与《规范》的起草。

 

鉴于《规范》在互联网金融、电子签章、个人征信等领域所应具有的规范与指导意义,以及《规范》在保护互联网金融的众多个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方面的价值,特别邀请法大大法律顾问贾徳志律师,对本《规范》进行解读,力图剖析规范意旨,为大家提供可行性参考。以下引用如无特别说明,均来自《规范》。

 

1.背景:《规范》的起草

“为保证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行业电子合同在线订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后的电子合同应委托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进行存储。为规范电子合同订立时采用电子签名技术的各项安全要求,提高电子合同订立的安全性和证据效力,特制定本标准。”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已成为当代中国国情之一。互联网金融名为金融,但实际上与传统的金融行业存在重大区别。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为具有对向需求(指投资人与借款人的需求是方向相对的)的用户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据此收取服务费用。在这一点上,其与传统金融机构并无明显差别。

 

但是,传统金融体系的运作成本较高,参与门槛也较高,仅从金融服务的角度来看,传统金融机构仅能为少数偿付能力强或能够提供担保的客户提供服务,而互联网金融则不然。我国较早开展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服务的平台多采取信用借贷的方式,不会也无法对大量小额投资者或借贷者进行个人信用调查或要求后者提供担保。简言之,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传统金融服务领域不足的一个补充。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固然为大部分存在投资或借款需求的主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是,生活常识告诉我们,机遇与挑战往往并存。对于单个参与投资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言,其所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往往是出借资金无法收回及紧接着的诉讼与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最大的风险或问题。近1-2年,大量P2P平台因经营不善或违法经营而“跑路”,这仅仅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困境的冰山一角。

 

尽管监管机构举措不断,但是,互联网金融产品更新迭代的速度过快,而监管决定从起草到论证到施行的周期过长,使得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往往陷于独木难支之境。在这种客观条件下,行业协会、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自律就尤为重要。因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众多会员单位共同起草制定了《规范》。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突飞猛进,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行业异军突起,成为互联网创业、法律科技大潮中的弄潮儿,这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意义尤显重要。

 

对一家稳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每天为不同的借款客户、出借客户和担保客户提供数万乃至数十万次的签约机会是非常正常的业务现象。而传统的线下纸质合同签署方式将给平台与签约人带来禁止性的交易成本(交易过程中的成本过高,导致交易进行不下去),尤其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困境,因为大量合同文件的签署、管理需要平台付出大量人力与时间,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下,从业人员对于这种成本习以为常,进而熟视无睹。而电子合同的出现,则彻底颠覆了契约的缔结形式——将合同签署的流程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有效规避了时间和场域对人类行为的限制,为主体提供了更多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行为方式。

 

以上三点,构成了《规范》面世的背景。

 

2.效力:何谓有效的电子合同

“从业机构可自建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也可使用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订立电子合同。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独立于平台。”

 

在《规范》中,电子合同、第三方、独立等词高频出现。随着全球数字化浪潮的推进,以及微软、阿里巴巴、SAP等行业巨头将法大大电子合同嵌入到多元化的应用场景中,电子合同虽然已不再是新鲜事物,但借《规范》之机对其进行系统的回顾与前瞻仍是必要的。

 

相对于传统的纸质合同,电子合同是一种全新的签约形式。电子合同的核心是电子签名,所以,有效的电子合同以有效的电子签名为前提。

 

从规范意义上来讲,电子合同在中国的出现可以上溯至20世纪末。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正式立法文件,确认以电子签约的形式形成的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

 

2004年颁布,2005年生效并于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是规范电子商务与电子签名活动的基本法。《电子签名法》凡36条,对于电子签名的概念、效力、制作及法律责任做了全面的界定。其中,《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该条对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进行了明确规定。唯有满足上述引用法条的四个条件时,电子签名方为有效。而《规范》也强调了“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涉及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使用方式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关于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要求。”

 

此外,《规范》也明确了“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资质要求: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具备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者更高级别认证。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部署在公有云时,云服务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可信云服务认证。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服务商应具备 ISO 27001 认证。

 

以法大大为例,经法大大签署的电子合同均在阿里云和微软云上拥有9份副本,并获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3.适用:《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从业机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时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对电子合同进行在线订立,并将订立后的电子合同进行第三方存储,进一步满足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行业安全性及合法合规性要求。”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作为我国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后成立的第一个协会,其制定的行业规范和业务操作指引虽然不是成文法条,但仍然具备全国范围的可适用性及重要参考价值。建议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参照《规范》中的指引,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基础之上,建立、完善自身使用电子合同开展业务的流程与体系。

 

4.余论:电子合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应用优势

一般而言,电子合同相对于纸质合同的优势体现在签约环节的简化、打印合同成本与快递成本的节约及合同管理的便捷性上。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电子合同所具有的优势更是传统纸质合同所无法比拟的。

 

我们可以观察任意一家业务正常、平稳的P2P平台,其每天产生的待签合同数量均在10000份以上,数量多的甚至可达十几万份。如此巨量的合同需要以何种方式打印、签署并邮寄方可实现成本与收益、效率与准确的平衡?这是个巨大的命题。而电子合同的出现与应用,不仅完美解决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签约问题,也为投资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安全和权利保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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