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哪些目的?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8-04-24 00:00:00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门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存留,并对外公示的行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二号局令)的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逾期办理的,应当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关于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性声明,并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许可备案手续的情况作出说明。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哪些目的?


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后,该合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生效。但是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产生以下作用:

a.专利实施信息公开:即通过许可备案的公示作用,向社会公众传递这样一个信息,该专利已经许可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实施运用,便于公众及相关单位分析、研究和跟踪专利价值,同时有利于该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

b.诉前禁令证据效力: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或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发现有人侵犯专利权时,可以依据最高法2004年《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项,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为证据,要求人民法院对侵权人采取诉前禁令。

c.侵权赔偿参照标准:当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民事纠纷认定清晰后,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如果有在先的专利实施许可使用事实,法院可以以该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参照,确定赔偿数额。一般情况下,以许可费的1-3倍来确定赔偿数额。

d.被许可人向外付汇凭证:根据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被许可人在办理向外国许可人支付许可费时,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e.参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拥有5年以上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视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当事人可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来作为该自主知识产权的凭证,将其作为参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

f.对抗善意第三人:参照《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所产生的效力,亦可参照该司法解释理解为,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予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情形
    1.许可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其他权利人。
    2.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3.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4.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5.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6.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7.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8.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9.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注: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许可备案手续时,需提交被许可人知情同意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