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资源税最新文件(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8-09 15:17:56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0-09-01

公布日期:2020-08-04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

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加强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现就《资源税法》授权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本省相关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具体按照《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税目实行从量计征,砂石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50%资源税;

(五)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应税矿产品的认定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地热

原矿

4元/立方米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原矿

9%

选矿

4%

原矿

9%

选矿

3%

有色金属

原矿

5%

选矿

3.5%

铝土矿

原矿

5%

选矿

3.5%

原矿

6%

选矿

3%

原矿

10%

选矿

3%

非金属

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

4%

选矿

3%

石灰岩

原矿

5元/吨

选矿

5.5元/吨

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

原矿

7%

选矿

3.5%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

5元/立方米

选矿

5元/立方米

岩石类

大理岩

原矿

6%

选矿

6%

花岗岩

原矿

6%

选矿

4.5%

其他岩石类(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原矿

5%

选矿

3.5%

砂石

原矿

4%

选矿

4%

水气矿产

矿泉水

原矿

7.2元/立方米

海盐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