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8-03-23 00:00:00
工资和劳动报酬是一回事吗?有什么区别?
要搞明白工资和劳动报酬是不是一回事,有没有区别,我们先梳理下工资和劳动报酬的定义。
工资的定义
《关于贯彻执行
按照《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的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与工伤及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与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此外,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及《人社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的规定,国有企业按月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也应纳入工资总额。
劳动报酬的定义
关于劳动报酬,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定义为“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对比前文关于工资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所谓劳动报酬在构成上与工资几乎是一致的。
从这个角度上可以说工资就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就是工资。
工资和劳动报酬是一回事吗?
在《劳动法》中“工资”出现6次,“劳动报酬”出现5次;《劳动合同法》中“工资”出现11次,“劳动报酬”出现20次。相较于“劳动报酬”“工资”的使用频率有明显的下降,基本使用在包含或暗含劳动关系的语境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而且工资一词往往与其他词语组合成为特定的概念如最低工资、工资标准、工资报酬等。
当然劳动关系语境下也使用“劳动报酬”,其与“工资”在此语境下可以互换。例如《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项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项。将其中的“工资”替换为“劳动报酬”或将“劳动报酬”替换为“工资”都不影响法条的表达与阅读。
但是要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有这样的表述“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是指其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其与雇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一说。在这种非劳动关系语境下对于雇主支付雇工的劳动力对价,《劳动合同法》使用的是“劳动报酬”一词进行概括。
故而可以认为在《劳动合同法》语境下,劳动报酬不仅指雇佣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所支付的工资,更包括非劳动关系情况下雇主支付雇工的劳动力对价,其使用范围或者内涵外延要大于工资。
再看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同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可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此处为非劳动关系语境使用的也是“劳动报酬”一词。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在劳动法律语境下劳动报酬大于等于工资。在劳动关系框架内工资即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非劳动关系情况下,劳动报酬还指雇主支付雇工的劳动力对价,但工资无此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