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湖北省耕地占用税标准最新)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7-25 16:06:46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9-09-01

公布日期:2019-07-26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茅箭区、张湾区、樊城区、鄂城区、黄州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每平方米四十五元;东西湖区、大冶市、襄城区、咸安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沙市区、荆州区、梁子湖区、华容区、东宝区、掇刀区、孝南区、云梦县、曾都区、武穴市,每平方米三十五元;阳新县、公安县、监利县、襄州区、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京山市、沙洋县、钟祥市、孝昌县、大悟县、应城市、安陆市、汉川市、浠水县、蕲春县、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随县、广水市、黄梅县、麻城市、嘉鱼县、恩施市、天门市、仙桃市、潜江市,每平方米三十元;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南漳县、谷城县、保康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江陵县、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赤壁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每平方米二十二元

二、对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不再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对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比照占用耕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