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5-12-29 00:00:00
业界期盼已久的《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昨天终于发布了。
作为互联网界的法律先锋,小豸将在第一时间对《暂行办法》进行深入的解读,方便用户进一步加深理解。
《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解读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所称的网络借贷将网络小额贷款排除在外,《指导意见》所指的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该条明确对网贷机构进行备案监管,无需审批,备案机构是。但是今后网贷平台的合规化经营需要取得ICP许可证已成定论,通信主管部门也不能像以往那样不作为,拒绝为从事网贷业务的公司颁发ICP证。】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明确了网贷企业的命名规则,必须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该条说明备案的机构为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以及备案时间。】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该条规定了网贷平台的日常义务,分别是:1、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特别是平台需要提供在线争议解决的服务,接入法大大可以同时满足平台使用数字签名和提供在线争议解决服务的需求,因为法大大是现在唯一一家提供数字签名云服务以及提供网络仲裁服务接口的互联网企业;2、交易主体实名审核以及项目真实性审核;3、防欺诈;4、投资者风险教育和信息披露;5、债权登记;6、资料保管;7、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8、防止金融违法犯罪;9、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10、其他义务。】
由于时间关系,小豸先对部分条款进行解读,完整解读将在近期陆续推出,敬请关注!
关于电子签名的论述
在所有条款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应该是法大大最有发言权的条款了: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
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合规的?
法大大电子签名的特征
那么,如何满足这三个要素呢?
法大大是通过数字签名技术达成的:
而且,法大大的电子签名已经在仲裁体系得到了认可:
近期,法大大也已经与广州仲裁达成战略合作,不久后,双方将联手为P2P行业提供定制式的仲裁服务,着力解决P2P行业的合法合规难题。
好了,今天法大大的独家解读就到这里,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