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有哪些?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8-03-15 00:00:00

法院不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有哪些?

发生劳动争议时,最常用的争议解决办法就是劳动仲裁。可是事实上,法院并不会受理所有的劳动仲裁案件。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想要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首先得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最有利凭证,而对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以证明:

1、尽量提供能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

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要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

2、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而且要出庭作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3、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予以证明,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

4、申请调查取证。

法院不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有哪些?

1、法院不受理的劳动案件如下:

(1)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3)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2、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

(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

(4)符合诉讼条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实际上,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单位在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