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7-02 15:26:59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04-01

公布日期:2021-03-29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本省长江流域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施长江大保护,保障生态安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等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二、本决定所称禁捕区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华阳河、水阳江、皖河、青弋江、漳河、滁河干流和菜子湖(包括长河)、巢湖(包括裕溪河)水域,以及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其他水域。

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听取禁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禁捕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建立渔政协助巡护队伍,做好禁捕以及相关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查,协助做好禁捕相关管理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关规定。

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和协调禁捕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林业、数据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皖中央直属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

四、本省发挥皖事通办平台、网格化管理等优势,加快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省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等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力量和装备设施资源整合,探索推进水陆联动和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协同执法。

依托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皖中央直属机构的执法优势,建立中央直属机构与本省政府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禁捕工作的指导,重点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检查管控和依法查处力度。

省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禁捕区域垂钓管理。

五、省和相关市县有关部门依照以下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一)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在禁捕区域、禁捕期限内垂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二)“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由海事部门依法处理;“三无”船舶有涉渔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三)船舶携带涉渔工具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农业农村、长江海事、公安、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可以依法登临检查,发现涉渔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四)携带电鱼、毒鱼、炸鱼等装置、器具或者其他禁用渔具进入禁捕区域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由公安、长江海事、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等部门调查取证后移送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五)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或者以长江渔获物的名义虚假宣传的,由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六)其他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省依法严惩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时限,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协作,有效衔接,确保案件依法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七、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和管理需求,加快配备执法船(艇)、车辆,建设专用码头和相对集中的船舶扣押、拆解场所。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捕执法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和相关市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力度。

省和相关市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财政、数据资源、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执法监管中涉及的码头、装备、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必要需求。

八、本省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大禁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投播禁捕公益广告,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禁捕、保护生态的氛围。

本省对破坏禁捕等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加与禁捕退捕有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水生生物保护意识,严格执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各项规定,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支持相关科研、教学、推广等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水域生态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生物完整性指数监测,发布监测报告,开展长江流域禁捕效果评估,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完善提供科学支持。

九、本省应当持续推进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禁捕退捕渔民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长江禁捕退捕渔民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省和相关市县民政、医保等部门应当做好符合条件长江禁捕退捕渔民的低保、临时救助、医保等保障工作。

本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长江禁捕退捕渔民转产安置、社会保障等资金需求。

十、本省在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基础上,探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等行动。

本省建立健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协同的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共同打击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本决定所称的相关市县,是指本省禁捕区域涉及的设区的市、县、县级市、区。

本决定所称的“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